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8.01.12
甘少一横【字 号】内商流通字〔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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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拍卖企业监督管理,促进我区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将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全区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7年12月底前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准许可,领取拍卖经营许可证书、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逾期不报送年审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经营资格。
  二、时间安排
  拍卖企业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核查材料报所在盟市商务局进行年度核查。盟市商务局将《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件1)、年审报告(包括本地区2017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年度监督核查等情况)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于2017年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企业核查材料留盟(市)商务局存档。我厅将对盟市核查结果进行抽查,依据盟市商务局的核
查意见,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予以公告。
  三、核查内容
  各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盟市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1. 2017年拍卖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3);
  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拍卖师登记表》(见附件4);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核查有关规定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
  1.拍卖企业擅自将经营权承包、出租、转让的;
  2.手续未办理齐全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3.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4.在经营中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以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5.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拍卖经营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
  6.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月报信息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商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承办,加强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提高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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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盟市商务局要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每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情况,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情况,逐一对照核查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填写的内容一致。发现材料不符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
  (三)各盟市商务局要及时通知本地区拍卖企业,按时报送年度核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提交年审意见。
  (四)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流通字[2014]577号)文件要求,请各盟市商务局将本盟市申请2018年度全区性公物拍卖的申报企业推荐名单(附成交额统计表)及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在盟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盟市的具体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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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审期间,拍卖企业核准事项暂停。
  联 系 人: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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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614室
  附件(略):1.盟(市)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康雅馨
  2.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3.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
  4.注册拍卖师登记表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