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燃气供应管理指引
目录:
1.总则
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管理
3.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
4.附则
1. 总则
1.1 为指导本市燃气企业燃气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供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下简称供应站(点))设立应遵循布局合理、疏堵结合、方便用户、规范经营,逐步朝区域配送方向发展的原则。
1.3 供应站(点)由燃气企业依法书面申请设立,燃气企业对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质量、价格、服务等负责全面管理。
1.4 燃气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配备供应站(点),不断提高供应站(点)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1.5 供应点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6.1规定的Ⅲ级站,即燃气气瓶储气量不超过1立方米(YSP-15型燃气实瓶不超过28个),用于就近向周围众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1.6 供应点不得存放YSP-50型燃气气瓶,其营业间用于开票等管理工作和晚间值班。
有条件的供应点宜设围墙。
1.7 供应站(点)围墙内建筑仅为瓶库1间和营业间1间。围墙与瓶库立面墙不可共用。
1.8 Ⅲ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大于1立方米且不超过3立方米的Ⅱ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大于企业性质分类标准3立方米且不超过6立方米的Ⅱ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大于6立方米且不超过10立方米的Ⅰ级站瓶库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1.9 Ⅰ、Ⅱ级站为燃气企业直接自有建设、或租赁用地或建筑,租赁期不短于3年。
Ⅲ级站宜由燃气企业直接自有建设、或租赁用地或建筑。
1.10 新设立的供应站(点)2公里直线范围内无其它供应站(点)。
1.11 供应站(点)搬迁改址按供应站(点)新设立同等办理。
供应站(点)搬迁改址的,燃气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后的地址不得超出原所属区范围。
供应站(点)已拆除的即为自动撤销。撤销后,燃气企业需做好用户的相关善后服务事宜,办理登报声明,并有书面报告,缴回《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1.12 燃气企业要求提供供应站(点)设立咨询服务的,其咨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准确的详细地址;
(二)供应站(点)为新建还是利用现有建筑改造的文字说明。利用现有建筑的,应完整描述建筑物状况(结构形式、是否店面、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营业间和瓶库的面积)及改造方案;钱塘江观潮最佳时间
(三)拟供应用户区域、对象的调查分析及供气范围和供气规模;
(四)能有效说明的供应站(点)位置地形图(标明相关道路)、平面布置图(标注四周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间距)和周边其它供应站(点)位置关系图,及必要的电子照片。
1.13 《咨询告知书》为书面回复,有效期为90日。
1.14 燃气企业与供应站(点)的供应协议载明不少于以下内容:
(1)供应有效时限;
(天龙八部任务2)供应、服务质量标准;
小敏家结局(3)燃气企业与供应站(点)的责任与义务;
(4梦见和别人吵架是什么预兆)经营管理目标及奖罚措施;
(5)安全管理目标及奖罚措施;
(6)供应站(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逐步推行格式供应协议。
1.15 供应站(点)名称按下列格式命名:
所属区+□+供应站(点)。“□”为2至4个汉字,由燃气企业自定。
供应站(点)名称必要时事先向市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
2.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管理
2.1 燃气企业应设置供应站(点)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专车。
2.2 供应站(点)为燃气企业面向用户的终端服务设施,不得批发经营、利用车辆流动经营和(变相)委托或承包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2.3 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送燃气气瓶,燃气气瓶充装后即封口,运送至供应站(点)时携带充装单,充装单载明充装日期时间、车牌号、钢瓶数量规格、供应站(点)名称等,加盖燃气企业充装专用章。
2.4 供应站(点)存放的燃气实瓶为封口实瓶,封口塑料套或塑料盖有效并符合规定。
2.5 业务电脑为供应站常配设备,供应站使用电脑登记管理用户档案、开出凭证,并管理燃气气瓶出站记录,凭证应载明用户姓名、地址、气瓶编号型号、数量、收费价格、服务事项和用户签收等内容。
鼓励供应点配备业务电脑并管理。
2.6 燃气企业每月按时填报供应站(点)自查汇总表。
2.7 燃气企业的供应站(点)有统一的标识,挂牌经营。站牌标明燃气企业名称、供应站(点)名称、燃气企业服务(送气、投诉)电话和抢修电话。
鼓励燃气企业建立客户服务中心,调度、管理供应站(点),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特别,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
2.8 供应站(点)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措施、质量价格表及价格规定应张挂在明显处。
2.9 供应站(点)负责人兼安全责任人,为本市市民,具有高中学历,其它从业人员具有小学以上学历。供应站(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下。
2.10 供应站(点)负责人变动的,在变动后10日内书面报告。
2.11 供应站(点)从业人员由经市市政园林局或授权的市政公用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后上岗。上岗牌卡与上岗证配套,具有同等作用。上岗证(牌卡)只限本人使用,离开岗位后5日内上缴燃气企业。上岗证(牌卡)遗失后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由燃气企业书面申请补发。
2.12 供应站(点)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服装上印有醒目的企业名称(标识)、服务(送气、投诉)电话。
2.13 送气时送气人员携挂上岗牌卡,出具燃气企业的送气单,送气单载明用户姓名、地址
、气瓶编号、规格型号、数量、收费价格、服务内容和用户签收等事项。
2.14 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擅自调整燃气价格或以明显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价格销售,燃气气瓶实瓶不得缺斤少两或掺杂其它物质。
2.15 供应站(点)每个年审年度内有3次被查不合格行为的,不予年审,燃气企业每个年审年度内累计有5于明加大胸次被查不合格行为的,停止下一个年度供应站(点)设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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