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瓯江两岸亮化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第1号补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41页,灯具样品的得分情况里面厂家的与预供货协议书,请问这个预供货协议书有没有具体格式?
答: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与厂家约定预供货协议书,格式不限。
2、招标文件第10页,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以下任一项设计资质:①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 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③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④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但该项目概况是瓯江两岸沿江防洪堤、沿岸绿化景观、建筑物,城区内自西向东秦溪桥、披云桥、留槎桥、济川桥、剑川大桥、东大桥、后沙大桥等桥梁,凤凰山、棋盘山、对面山、乌竹岭等山体,招标范围是瓯江两岸景观内容(含范围内的建筑、绿化景观、公园、小品、堤岸、桥梁、岛、水系、游步道、山体等)的亮化照明设计和施工,
根据招标文件的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项目设计函盖景观、桥粱、建筑、山体、水体等多专业内容,而招标文件中设计资质的②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范围只对应承建筑亮化设计,不能承接景观、桥梁、山体、水体等专业亮化设计,招标文件中设计资质的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设计范围只对应承接桥梁亮化设计,不能承接景观、建筑、山体、水体等专业亮化设计,故招标文件中设计资质的②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和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是否能满足该项目需求?
答:经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维持招标文件中原资格要求。
3、招标文件第16页,样品洗墙灯标注3000K/4000K,是一套洗墙灯还是两套洸墙灯?如果是一套是不是2种温都可以?
答:LED洗墙灯样品只需要提供一套,规格型号为(18W,DC24V,3000k)或(18W,DC24V, 4000k)。
4、评标办法中关于产品证明资料:须提供国家级电光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厂家的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提供预供货协议原件,此条款中的供货协议是否有唯一指向性?
我方询问过贵司推荐品牌,其中罗莱迪思拒绝报价和提供产品,说已有配合单位,并强调预售合同是唯一性的,请对预售合同是否唯一性做出解释。另外捷莱品牌态度也不是很明朗,说需要时间考虑回复。品牌磊明厂家回复说其不能全部响应评标办法中对产品的全部要求,需要时间准备和响应。根据我方对以上几个品牌的沟通,我方根本无品牌可使用于投标,请贵司就此答疑。
答:经征询,各推荐品牌和厂家明确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预供货协议,不存在唯一指向性。
5、招标文件的品牌推荐表中:LED灯具的品推荐为:罗莱迪思、磊明、捷莱。备注中就品牌使用做了以下约定: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若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须自行承担作无效标的风险。此条款中的“投标人需自行承担作无效标的风险”,这句话就成了实质响应条款。招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点中规定不可指定专利、商标和品牌等,但你业主为了把控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规定品牌这个可以理解,但使用等同和优于推荐品牌会有无效标风险的规定就有明显指定性,另结合本质疑第一点各推荐品牌答复的情况,所以可增加同等及以上品牌增加推荐品牌数量,给潜在投标人以公平的有机会参与投标。
答: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市场信誉度、质量、市场占有率、使用年限、售后服务等),由评标委员会评定,若无相关证明资料或明显低于推荐品牌(或厂家)的档次的,需自行承担可能作无效标处理的风险。
6、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样品投光灯光衰维持率在93%及以上的检测报告,提供了第三方1000小时光衰检测报告的得1.5分;提供了第三方3000小时光衰检测报告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最高得3分。针对以上内容我方有以下疑问:灯具整灯检查中强制性标准里光衰的检测不被要求范围,因为光衰率的核心因素是芯片,一般现在的LED产品芯片使用寿命要求在50000个小时,芯片品牌公司在其使用数据中对此会有详细的数据披露。如果整灯检测光衰我方可以去按照要求去做检测,但是按照贵司的要求需捉供3000小时的报告,这个需要125天的亮灯间去响应检测,贵司的投标期限只有25天。能提供此报告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其他推荐品牌在此之前早有准备,针对此项做了单独测试。综上所述,可否使用芯片厂家的光衰报告和投权使用书代替此项评分标准?或建议延长时间,或取消此要求。
答:本项目投光灯应用于山体照明,投光灯的光衰维持率不仅是重要的性能指标,更是长期维持山体照明效果的重要保证。除了推荐品牌外,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本项评分按招标文件要求。
7、标书规定需提供:国家级电光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请明确有CNAS标志的中国认可国际互认的检测报告是否满足需求?
答:国家级电光源检测中心包括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或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上述国家级电光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8、招标文件中对样品的要求,请问无样品是否做无效标处理?
答:本次须提供样品,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9、推荐的灯具品牌罗莱迪思和捷莱拒绝提供样品和预供货协议,磊明回复说不能满足投标中对样品的评分要求,请问贵同在推荐品牌的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推荐的品牌是否过少而不满足投标需求?
答:经征询,各推荐品牌和厂家明确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预供货协议,不存在唯一指向性。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市场信誉度、质量、市场占有率、使用年限、售后服务等),由评标委员会评定,若无相关证明资
初一期中试卷料或明显低于推荐品牌(或厂家)的档次的,需自行承担可能作无效标处理的风险。
10、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预供货协议原件。一个品牌的预供货合同是否只能是给一家参与投标的人开具的?请对此做出解释。
答:经征询,各推荐品牌和厂家明确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预供货协议,不存在唯一指向性。
11、招标文件第40页中规定:投标人注册实缴资金(若联合投标,指联合体各方累加)在1亿元及以下的不得分,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0.05分,最多得1分;全国注册资金在1个亿以上的照明双甲公司只有很少的几家,要满足以上要求拿满分的需要注册资金实缴达3个亿,那双甲单位可以说是没有的。而资质评分中唯独就这一条对投标人的定:联合体双方可以累加注册资金,其他都是对牵头人的资质设定要求,有此点可预见潜在中标人是联合体单位,而且施工单位牵头人的注册小,设计单位注册资金大,累加后可以拿到这一条规定的满分。为了公平起见,请这点业主参照其他几条资质中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若联合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投标需要求牵头人的注册资金有要求而不是叠加。以示这条评分没有明显偏向性。
马头琴是我国哪个民族的乐器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12、招标文件中2.2.4(1)中投标人荣誉为投标人(若联合投标,指联合体的任一成员)小爷我算不上流氓也算不上仙是什么歌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最高得0.5分。正常情况下,若需证明投标人对于类似案例的经验,行业与社会认可荣誉为“中照奖或金手指奖”;为更好的体现投标单位的行业口碑与专业能力,建议此项是否可以调整为投标人荣誉:投标人(联合投标,指联合体的任一成员)近五年获得过中照奖一等奖或金手指奖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最高得0.5分。
答:感谢贵司的建议,本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
13、招标文件中2.2.4(4)所选灯具样品的得分中,提供厂家的预供货协议复印件这是否可以删除?因所本项目在未确定中标单位前,进行预供货协议存在产品锁定嫌疑,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选择同类型产品进行投标,同时无法获得正常的市场报价,最终对于业主来说,既要承担招标违规风险,同时也无法更好的招标到最具有性价比的行业企业参与本案。
答:经征询,各推荐品牌和厂家明确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预供货协议,不存在唯一指向性。
14、招标文件中2.2.4(4)所选灯具样品的得分中,提供的样品投光灯光衰维持率在93%及以上的捡测报告,提供了第三方1000小时光衰检测报告的得1.5分;提供了第三方3000小时光衰检测报告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国家级电光源检测中心的报告复印件及厂家的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提供预供货协议原件,否则不得分。此项内容,是作为路灯照明所需的必要检测项,非景观性照明产品的检测项,本案作为城市景观提升照明项目,所有招标文件内容中,没有涉及到路灯等能性照明需求。所以此项要求存在不含理之处,望可取消。
答:感谢贵司的建议,本条款按招标文件要求。
15、根据现场调研与本次投标所要求的设计内容,2018年3月1日发售招标文件,2018年3月25日投标截止;根据本次投标所需提交的工作内容,正常情况会预留30天时间作为投标文件设计及准备。为了更好的完成龙泉瓯江两岸城市夜景提升EPC项目投标,希望可以将投标时间延长至2018年4月1日。
答:感谢贵司的提议,鉴于本项目工期紧的要求,请贵司谅解,投标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不变。
16、招标文件第142页“设计内容”山体部分中的“对面山”在文件143页到第147页中未标明具体所在位置,请指明“对面山”的具体亮化位置。
答:请投标人自行踏勘,具体位置可咨询招标人。
17、招标文件142页“设计内容”桥梁部分中的“披云桥”实际现场目前正处于施工阶段,现场取景无法作为设计依secret组合据,请提供此处的完整效果图。
答: “七夕留言披云桥”的建筑效果图(电子版)可咨询招标人。
18、招标文件第144页中所标注的“一考研励志文章号码头”部分,现场实际东侧多数为规划用地,此次亮化设计是否仅针对现有的建筑进行设计,若规划区域也需进行设计,请提供完整的图纸及效果图。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一号码头”部分仅做景观。
19、招标文件第132页至134页中灯具清单中的各类灯具有明确数量,我司认为该清单对方案有极强的指导性,会导致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存在大同小异现象,与EPC项目所提倡的“主导设计”的理念不符,且招标文件中对洗墙灯等灯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方向存在约束,我司建议删除设备数量。
答:本次提供的估算工程量仅供潜在投标人参考,但最终以图审通过后的施工图为准。
20、招标文件第137页中提出“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若选择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须自行承担作无效标的风脸”若投标人选用等同于或优于推荐品牌的灯具,会存在被废标的风险,是否可视为招标文件对灯具品牌的选用存在明显的指向性(也就是说只能采用推荐品牌,即使投标人选用等同或优于推荐品牌的灯具品牌,同样可被废标)?若投标人选用的灯具品牌档次被判定低于推荐品牌,此处依据何种公平公正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答: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更优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市场信誉度、质量、市场占有率、使用年限、售后服务等),由评标委员会评定,若无相关证明资料或明显低于推荐品牌(或厂家)的档次的,需自行承担可能作无效标处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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