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书进、沈华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3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26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感谢朋友的话语 暖心【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章柱;夏书进;沈华平;宁波德韵工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章柱夏书进沈华平宁波德韵工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夸家乡杨章柱夏书进沈华平 
【当事人-公司】宁波德韵工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清柠出轨视频闵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刘波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徐鹏翀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沈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闵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刘波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徐鹏翀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沈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闵敢刘波徐鹏翀沈澈 
【代理律所】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亚军个人资料杨章柱 
【被告】夏书进;沈华平;宁波德韵工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郑春兵作证时陈述其是从沈华平处承揽工程,但证明中称其是在杨章柱手下干活,其证言与证明不一致,郑春兵也未作出合理说明,证人证言与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证人证言及证明不予采信。沈华平向德韵公司承揽2某楼施工工程,沈华平将该工程中的浇捣砼、砌墙、内外粉刷及2某楼工程图纸中所有的泥工项目转包给杨章柱。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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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华平向德韵公司承揽2某楼施工工程,沈华平将该工程中的浇捣砼、砌墙、内外粉刷及2某楼工程图纸中所有的泥工项目转包给杨章柱。沈华平和杨章柱为此签订承包协议一份,该承包协议不仅在抬头中写明“宁波德韵工具2某楼”,协议中也明确写明“德韵工具2某厂房”,虽然沈华平提供的承包协议比夏书进提供的承包协议抬头下方多出“2某楼”,但不能仅以此否定该承包协议的真实性,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夏书进和沈华平提
供的承包协议是在《德韵公司一号楼承包协议》上添加“宁波德韵工具2某楼”等内容。夏书进受伤时在做地坪,杨章柱主张该项目未包括在其承包范围内,但根据承包协议约定,杨章柱承包项目包括浇捣砼、砌墙、内外粉刷等图纸上所有泥工工程,结合沈华平提供的德韵公司2某厂房施工图,夏书进从事的地坪项目系做平层,应属于杨章柱承包的泥工项目范围,故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是在为杨章柱承包的泥工项目施工中受伤,夏书进系受雇于杨章柱,并无不当。杨章柱与沈华平的结账单中明确将粉刷工领取的现金列入结算总额中,现杨章柱又主张其未承包粉刷工程,与结账单所列内容不符,杨章柱的主张难以采信。杨章柱作为夏书进的雇主,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夏书进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杨章柱承担35%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杨章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上诉人杨章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3: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沈华平承包了德韵公司2某楼施工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379.08平方米)。同年3月27日,沈华平将该工程中的浇捣砼、砌墙、内外粉刷及2某楼工程图纸中所有的泥工项目转包给杨章柱,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计价方式按65元每平方米计算。2019年8月11日,夏书进等人经案外人张建介绍到德韵公司2某楼四楼楼顶做地坪。上午11时左右,夏书进在推着翻斗车进入升降机时,不慎从升降机井方位坠落,致夏书进受伤。夏书进先后被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宁波市眼科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被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两侧眼眶粉碎性骨折、视神经损伤、左腓骨骨折等。2020年6月29日,沈华平申请对夏书进的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进行鉴定。2020年9月30日,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夏书进的伤势构成1个八级伤残、4个十级伤残、未达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误工期限为300日、营养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150日、建议后期医疗费为40000元。杨章柱对沈华平提供的署期为“2019年3月27日”《宁波德韵工具2某楼承包协议》中第1页乙方:全权代表负责人(姓名)处“杨章柱”签名及第4页全权代表负责人处“杨章柱”签名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所签。同年11月25日,沈华平申请对上述承包协议中“杨章柱”签名,是否系杨章柱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3月2日,宁
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19年3月27日”《宁波德韵工具2某楼承包协议》中第1页乙方:全权代表负责人(姓名)处“杨章柱”签名及第4页全权代表负责人处“杨章柱”签名均系杨章柱本人所写。另查明,沈华平无施工资质。2020年1月20日,沈华平与杨章柱就德韵工具2某楼工程进行结算,沈华平支付杨章柱工程款284635元(4379×65)。事故发生后,沈华平已支付夏书进456540.40元。202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依职权向案外人张建调查,张建陈述,其是做泥工的,德韵公司工地干活的带班人打电话给其,让其介绍几个人到德韵公司去做地坪,其就介绍夏永跃及夏书进等人到德韵公司工地去做地坪,具体带班人的姓名其不清楚,其也不认识带班的人。夏书进事情发生后一个月,其打那个带班人的电话,但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一审法院对夏书进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夏书进主张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871280.72元,沈华平、德韵公司有异议,认为夏书进未达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夏书进伤残等级为1个八级伤残和4个十级伤残,虽然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夏书进未达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并不能说明夏书进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夏书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夏书进的被扶养人有父亲夏天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母亲刘翠兰(19
54年9月2日出生)、儿子夏雨(2006年4月14日出生)、女儿夏凡(2018年7月26日出生),夏天河、刘翠兰夫妇育有子女2人。故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的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1280.72元。2.医疗费:夏书进主张医疗费452398.69元,根据夏书进及沈华平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其中宁波甬辉康复器械有限公司的1160元票据及宁波祈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180元票据,为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一审法院在医疗费中予以剔除,并在下文中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医疗费为451058.69元。3.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340元。4.后续费:夏书进主张后续费40000元,沈华平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夏书进的后续费建议为40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为准),故该费用尚不能完全确定;且沈华平有异议,故夏书进的后续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5.误工费:夏书进主张误工费63568.30元,杨章柱、沈华平、德韵公司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夏书进的司法鉴定意见,夏书进的误工期限为300日。夏书进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宁波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误工费为62697元。6.护理费:夏书进主张护理费36168元,杨章柱、沈华平、德韵公司有异议。夏书进住院165日,其中27日的护理为150元每日,33日的护理为220元每日,其他护理参照社平工资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夏
书进的护理费为33253.95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夏书进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8.营养费:夏书进主张营养费15000元,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夏书进伤后的营养期限为150日,一审法院认定夏书进的营养费为4500元。9.交通费:夏书进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夏书进伤情、就医地点、次数及鉴定等情况,一审法院予以认定。10.鉴定费:夏书进为明确损失进行相关鉴定,其主张鉴定费2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11.复印费:夏书进主张复印费220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