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三)
三,诏付三司推问的实情,
是杜甫已成囚徒,将有杀⾝之祸
  在此当补述诏付三司推问的实情。
《⼤唐六典》卷⼋《门下省》给事中条:“凡国之⼤狱,三司详决。”
唐杜佑《通典》卷⼆⼗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条:“其事有⼤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原注:“后汉永平中,侍御史寒朗共三府案楚狱,亦今三司之例。”)⼜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原注:“推者,掌推鞫也。”)
  《⼤唐六典》卷⼗三《御史台》御史⼤夫条:“御史⼤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原注:“其百寮有奸⾮隐伏,得专推劾。”)⼜云:“若有制,使覆囚徒,则刑部尚书参择之。”
按:由是可知,所谓 “诏三司推问”,是指皇帝下制,命刑部、御史台、⼤理寺等三司衙门,“同按”(会同审判)“⼤狱”(⼤案)“囚徒”。易⾔之,“三司推问”,即三司会审,是唐代最⾼司法审判。⽽被会审的“囚徒”,实际已经下狱。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百⼆⼗⼆《宪官部⼗⼀"谴让》类:“韦陟,肃宗⾄德中为御史⼤夫,时左拾遗杜甫上表论‘房琯有⼤⾂度,真宰相器,圣朝不容’,词旨迂诞,帝令崔光远与陟及刑部尚书颜真卿同讯之。”
  《新唐书》卷⼆百⼀《杜甫传》:“琯罢宰相,甫上疏⾔:‘罪细,不宜免⼤⾂。’帝怒,诏三司杂问。”按《通典》所谓“同按”,《册府元龟》所谓“同讯”,《新唐书》所谓“杂问”,皆会同审判之意。
  杜甫⾄德⼆载(757年)六⽉⼀⽇《奉谢⼝敕放三司推问状》:“右⾂甫,智识浅昧,向所论事,涉近激訐,违忤圣旨,既下有司,具已举劾,⽢从⾃弃,就戮为幸。今⽇巳时,中书侍郎平章事张镐,奉宣⼝敕,宜放推问,知⾂愚戆,赦⾂万死,曲成恩造,再赐骸⾻。……陛下贷以仁慈,怜其恳到,不书狂狷之过,复解⽹罗之急,是古之深容直⾂,劝勉来者之意。天下幸甚,天下幸甚!岂⼩⾂独蒙全躯就列,待罪⽽已。⽆任先惧后喜之⾄,谨诣閤门,进状奉谢以闻。”
  杜甫⾄德⼆载闰⼋⽉《⾏次昭陵》诗:“直词宁戮辱,贤路不崎岖。”按此是以太宗贞观之治任贤从谏之典范,批评肃宗拒谏斥贤之现实。“戮”之⼀字,尤可注意。
杜甫乾元⼆年(759年)《寄岳州贾司马六丈(⾄)巴州严⼋使君(武)两閤⽼五⼗韵》诗:“禁掖朋从改,微班性命全。青蒲⽢受戮,⽩发竟谁怜。”按此指疏救房琯诏付三司推问⼀事。“⽢受戮”、“性命全”,亦可注意。
  杜甫⼴德元年(763年)《祭故相国清河房公⽂》:“公初罢印,⼈实切齿。甫也备位此官,盖薄劣⽿。见时危急,敢爱⽣死。君何不闻,刑欲加矣。”
按:第⼀,据前揭《旧唐书"肃宗本纪》,房琯罢相在⾄德⼆载五⽉⼗⽇;据钱谦益《钱注杜诗》卷⼆《述怀⼀⾸》注引湖⼴岳州府平江县杜甫裔孙杜富家所藏唐授杜甫左拾遗敕,敕书署“⾄德⼆载五⽉⼗六⽇⾏”;可知杜甫疏救房琯,当在五⽉⼗六⽇始任左拾遗时或数⽇内,否则距房琯罢相之⽇愈久矣。杜甫任左拾遗⽴即疏救房琯,张镐任宰相⽴即疏救杜甫,皆奋不顾⾝矣。让人黄到秒湿的段子
  第⼆,诏三司推问杜甫⼀事的性质和实情是,杜甫疏救房琯已经构成肃宗交付三司会同审问的⼤案(“诏三司杂问”、“既下有司,具已举劾”),杜甫本⼈已经成为肃宗交付三司会审的囚徒(“⽹罗之急”)。
笼多音字组词  第三,肃宗已经表⽰了要杀杜甫的旨意(参杜甫⾃述“就戮为幸”,“⽢受戮”,“刑欲加矣”等语)。当时若⾮宰相张镐、御史⼤夫韦陟相救(已见上⽂),后果实不堪设想。
第四,杜甫疏救房琯之⽇,即是诏付三司推问之时;释放之⽇,据《奉谢⼝敕放三司状》所署⽇期,为“六⽉⼀⽇”。由此可知,杜甫⾃被交付三司推问之⽇⾄释放之⽇,已经⼗天左右矣。童菲整容前后
《旧唐书》卷五⼗《刑法志》:“肃宗⽅⽤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已。……其后三司⽤刑,连年不定,
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切放免,⼤收⼈望。……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等⼀切放归。”在肃宗的幽暗政治下,⽆边的蒙冤受害者包括清流⼠⼤夫,所受到的伤害,⼜岂是⼀纸诏书所能挽回。
⼴德元年(763年)代宗即位时,杜甫作《述古三⾸》诗,第⼀⾸云:“舜举⼗六相,⾝尊道何⾼。秦时任商鞅,法令如⽜⽑。”微婉深切,实是对肃宗斥贤拒谏、滥⽤刑法、政治失道的批评。
四、唐代墨制⽤于公务,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
肃宗墨制放归杜甫的实质,是对杜甫不合法的放逐
  《宋本杜⼯部集》卷⼆《北征》题下注:“归⾄凤翔,墨制放往鄜州作。”[1]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诏许归蓬荜”句下注引旧题宋王洙实为宋邓忠⾂《注杜诗》[2]:“时房琯得罪,甫上⾔琯罪细,不宜免,帝怒,诏三司推问,(获免,)甫谢,因称琯宰相⼦,少⾃树⽴,有⼤⾂体,帝不省录,诏放甫归鄜省亲。”
  按:《宋本杜⼯部集》卷⼆《北征》题下注“归⾄凤翔,墨制放往鄜州作”,此当是杜甫⾃注,弥⾜珍贵。历代诸家注杜⾔
及墨制放归鄜州(今陕西富县),史源在此。《九家集注杜诗》所引邓忠⾂注之价值,在于具体指出杜甫借谢免三司推问,再次进谏,因此肃宗“诏放甫归鄜省亲”,“放归”实为放逐杜甫。综合⾔之,放归的形式是墨制,实质是放逐。此是肃宗继诏付三司推问后,再次对杜甫实⾏的打击报复。
  何谓墨制?宋赵次公《杜诗先后解》⼄帙卷四《北征》题下注:“墨制,则⾏在仓促之间所⽤也。”赵次公此⼀注释,未得其实。清钱⼤昕《潜研堂⾦⽯⽂跋尾》卷四唐《右武卫将军⼄速孤⾏俨碑(开元⼗三年⼆⽉)》条:“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出⾃禁中者也。”钱⽵汀此⼀解释较确,然⽽语焉不详。
  兹就唐代制敕产⽣的主要程序,考查唐代制敕与墨制之区别。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凡王⾔之制有七,⼀⽈册书,⼆⽈制书,三⽈慰劳制书,四⽈发⽇敕,五⽈敕旨,六⽈论事敕书,七⽈敕牒。皆宣署申覆,⽽施⾏焉。”原注:“⾂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下之,有‘制诏,天⼦答之⽈可’,以为诏书。”⼜:“天后天授元年,以避讳,改诏为制。”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之。……制敕既⾏,有误,则奏⽽改之。”
  《⼤唐六典》卷⼋《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奏抄,⼆⽈奏弹,三⽈露布,四⽈议,五⽈表,六⽈状,皆审、署、申覆,⽽施⾏焉。”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门下省之印。
  《⼤唐六典》卷⼋《门下省》给事中四⼈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请施⾏,⼩事则署⽽颁之。”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门下省》给事中条:“制敕不便者,涂窜⽽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凡⼤事,覆奏;⼩事,署⽽颁之。”
  《通典》卷⼗五《选举三》⼤唐条:“若⽂武散官⼆品以上及都督、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及册拜,皆宰司进拟。⾃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原注:“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按唐代制授官是采⽤制书,敕授官是采⽤敕书,此制敕亦即告⾝。  《唐律疏议》卷⼗《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疏议:“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
  按:由上所述可知,唐代制敕⼤体可以分为制书、敕书两⼤类,⼤事⽤制,其次⽤敕。授官则五品
以上⽤制,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视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六品以下⽤敕。唐代制敕产⽣的主要程序,系由中书省根据皇帝旨意起草制敕草案,并由中书省正副长官中书令、中书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中书舍⼈等署名,提请门下省审查;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由门下省正副长官侍中、黄门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给事中等署名,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制书画“可”,敕书画“闻”;然后由门下省复写⼀份,注“制可”并盖上印,制敕始得成⽴。或⾂表奏,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然后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画可,⽽成为制敕。其中,门下省的制敕审查批准权,⾸先是由给事中⾏使(“先读⽽署之”),给事中是否同意此制敕草案,对于此制敕之能否成⽴,发⽣关键性作⽤。当给事中认为制敕草案不合理时,可以驳还(“涂归”),亦即不予批准,则此制敕草案不得成⽴。唐吴兢《贞观政要》卷⼆《直谏》类载贞观三年敕中男⼊军,时魏徵任给事中,“敕三四出,徵执奏以为不可”,“不肯署敕,太宗召徵及王珪”,经过讨论,“乃停中男”。此是给事中有效⾏使审查批准权驳还制敕草案的⼀个有⼒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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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唐代,制定制敕,即是决策、⽴法[4]。制敕制定权,即是决策权、⽴法权。唐中书、门下制度的意义,实际是决策权、⽴法权三权分⽴,即决策权、⽴法权分⽴为中书起草权、门下审查批准权、皇帝审查批准权[5]。这是唐代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贞观政要》卷⼀《政体》:“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
启沃,勿上下雷同也。’”可知唐中书、门下制度的精神,是“灭私徇公”,和中书门下相互制衡以防⽌中央政治决策失误。此是由太宗所明确规定。
如果制敕未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则此制敕不得成⽴,不得名为制敕,亦即不具有合法性。《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侍郎类垂拱三年条载凤阁侍郎刘祎之⽈:“不经凤阁、鸾台宣过,何名为敕!”[6]即是对中书、门下制度此⼀规定性的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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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当述及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即词头的草拟和⾏出。唐代典章制度⽂献并没有此⽅⾯之记载,今依据唐代笔记诗⽂等⽂献补述于此。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六宝。并从权也。”[7]  《全唐诗》卷三百⼆王建《宫词⼀百⾸》第五⾸:“内⼈对御叠花笺,绣坐移来⽟案边。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
  《全唐诗》卷四百四⼗⼆⽩居易《中书寓直》:“病对词头愧彩笔。”
  《全唐诗》卷四百四⼗⼆⽩居易《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六韵》:“罢草紫泥诏,起吟红药诗。词头封送后,花⼝拆开时。”
  《全唐⽂》卷六百六⼗⼋⽩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史,
起居舍⼈温造可朗州刺史,司勋员外郎李肇可澧州刺史,刑部员外郎王镒可郢州刺史。’右今⽇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撰词者。⾂伏以……”(按此是中书舍⼈⽩居易封驳词头之状⽂,原⽂较长,不具引。)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殿中省》“宫官。六尚,如六尚书之职掌”条:“尚宫⼆⼈,正五品。司记⼆⼈,正六品。典记⼆⼈,正七品。掌记⼆⼈,正⼋品。⼥史六⼈。司⾔⼆⼈,正七品。典⾔⼆⼈,正⼋品。掌⾔⼆⼈,正⼋品。⼥史四⼈。……尚宫职,掌导引中宫,总司记、司⾔、司簿、司闱四司之官属。凡六尚书物出纳⽂簿,皆印署之。司记掌印,凡宫内诸司簿书出⼊⽬录,审⽽付⾏焉。典记佐之,⼥史掌执⽂书。司⾔掌宣传启奏。”
  按:⽩居易《中书寓直》、《论左降独孤朗等状》,为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为知制诰时所作,《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六韵》为长庆⼆年为中书舍⼈时所作[8]。
。⽩居易此相关诗⽂、李肇《翰林志》、王建《宫词》所述,皆是关于词头草拟、⾏出之第⼀⼿⽂献材料。  由以上⽂献材料可知,第⼀,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称为词头。(⽩居易《中书寓直》“病对词头愧彩笔”,⾃述作为中书舍⼈所从事之⽇常⼯作,是依据词头起草制敕。)
  词头内容即皇帝旨意之来源,⼤体可分为两类,⼀类是皇帝依据⾂僚奏议,或君⾂共同商议⽽提出的决策,⼀类是皇帝⾃⼰的决策。此在唐代史料中习见。如上所述,词头所述皇帝旨意,⽆论是何种
来源,都仅仅是决策草案,亦即制敕原始草案,只有经过中书、门下程序审查通过,始得以成⽴为制敕。
  第⼆,词头系由⼥宫官在皇帝⾯前所起草。(《旧唐书"职官志三"殿中省》:“⼥史掌执⽂书”。王建《宫词》“内⼈对御叠花笺,绣坐移来⽟按边,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 “内⼈”即⼥史之类宫官,诗⾔⼥宫官在皇帝⾯前连夜草拟词头,清晨词头⾏出中禁。)
  第三,词头⽂字极为简略,仅为旨意梗概。(如⽩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所述:
“‘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史……。’右今⽇宰相送词头。”词头⽂字即是只述及某⼈⾃某职迁某职。)
  第四,词头通常于清晨⾃中禁⾏出閤门[9],送⾄中书省。(王建《宫词》“红蜡烛前呈草
本,平明舁出閤门宣”,李肇《翰林志》“近朝⼤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表明正常程序为词头⾃中禁⾏出閤门,进⼊中书、门下两省运作程序。)
  宋洪遵编《翰苑丛书》卷下《翰苑遗事》引宋王宇《⽟堂赐笔砚记》:“国朝因仍旧制。翰林学⼠分⽇递直夜,⼊宿以备著撰。……御药⼊院,以客礼见,探怀出御封,屏吏启缄,即词头也。”宋朱熹《朱⼦语类》卷⼀百⼆⼗⼋《本朝⼆"法
制》:“宫中有内尚书,主⽂字,⽂字皆过他处,天⼦亦颇礼之,或赐之坐,不系嫔御。亦掌印玺,多代御批。⾏出底⽂字,只到三省。”王宇《⽟堂赐笔砚记》所述词头⾏出,及《朱⼦语类》所述宫中⼥官起草制敕原始草案亦即词头,虽为宋代之事,实际则同于唐代。唯王宇所述词头是送⾄翰林院,此与中唐以前情况有所不同,中唐以前,由中书省起草制敕,故词头送⾄中书省;中唐以后,由中书省或翰林院起草制敕,故词头送⾄中书省或翰林院。
[1]《宋本杜⼯部集》卷⼆,商务印书馆《续古逸丛书》第四⼗七种,影印绍兴初浙江翻刻⼆王本残本卷⼀,卷⼗七⾄⼆⼗及补遗、绍兴三年建康府学吴若翻刻⼆王本残本卷⼗⾄⼗⼆、⽑晋⽑扆⽗⼦影宋钞本残卷卷⼆⾄九,卷⼗三⾄⼗六,1957年;江苏古籍出版社《续古逸丛书》影印本,第134页。
[2]关于旧题宋王洙《注杜诗》实为宋邓忠⾂杜诗注,请参阅梅新林《杜诗伪王注新考》,《杜甫研究学刊》,⼀九九五年第⼆期。关于邓忠⾂杜诗注何以被改名为王洙注,请参阅本书《邓忠⾂注杜诗考》。
[3]邓忠⾂注所载“帝不省录,诏放甫归鄜省亲”,表⽰杜甫因再次触怒肃宗⽽被放归,较《新唐书·杜甫传》所载“然帝⾃是不甚省录,时所在寇夺,甫家寓鄜,弥年艰窭,孺弱⾄饿死,因许甫⾃往省视”,更为明确。《旧唐书》卷⼀百九⼗下《杜甫传》则不载放归⼀事。邓注或参考了北宋尚存的如《肃宗实录》这样的的唐代原始⽂献。
[4]台湾学者⽑汉光《唐代给事中之分析》:“按当时中国乃君主专制政体,并⽆⽴法机关,制书、敕书即是法律,给事中之封驳权,乃是给事中涉及⽴法权之明语。”(《第⼆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集》,台北⽂津出版社,1993年,第1009页。)⽑汉光教授所⾔甚有见地。似可补充两点:第⼀,就唐代中书、门下制度正常运作时⽽⾔,唐代政体并不能简单地称为君主专制政体。既然门下省参与掌握决策权、⽴法权,既然君主并不能全部掌握决策权、⽴法权,则径称之为君主专制,不尽符合事实。或可称之为开明君主政体。第⼆,就唐代君主破坏中书、门下制度时⽽⾔,则唐代政体仍可称为君主专制政体。判断唐代政体的性质,似应根据不同条件下的具体情况⽽论。
[5]据唐代⽂献,唐中书省职官、尚书省职官亦可以封驳制敕词头和制敕,虽然此并⾮其主要职能。《册府元龟》卷四百六⼗九《台省部·封驳》类载“贾⾄为中书舍⼈,⾄德⼆年六⽉,将军王⽞荣杀本县令杜徽,罪合死,肃宗以其能修守备之器,特放免,令于河东承光军效⼒,⾄上封事执之”,即是中书省职官封驳制敕词头之例证。《旧唐书》卷⼀百五⼗⼋《郑馀庆传》载宪宗时,馀庆拜兵部尚书,再为相,“有医⼯崔环,⾃淮南⼩将为黄州司马,敕⾄南省,馀庆执之封还”,则是尚书省封驳制敕之例证。
[6]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九⽉改门下省为鸾台,中书省为凤阁(《资治通鉴》卷⼆百三)。中宗神龙元年(705年)⼆⽉改回(《资治通鉴》卷⼆百⼋)。
[7]宋代洪遵编《翰苑丛书》,卷上,《知不⾜斋丛书》本。
  李肇《翰林志》此段⽂字全⽂为:“答疏于王公,则⽤‘皇帝⾏宝’。劳来勋贤,则⽤‘皇帝之宝’。徵召⾂下,则⽤‘皇帝信宝’。答四夷书,则⽤‘天⼦⾏宝’。抚慰蛮夷,则⽤‘天⼦之宝’。发蕃国兵,则⽤‘天⼦信宝’。并甲令之定制也。近朝⼤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六宝,并从权也。”此段⽂字涉及唐代制敕分为常⾏制敕和特种制敕,考释如下。
  按《隋书》卷⼗⼆《礼仪志七》:“神玺,宝⽽不⽤。受命玺,封禅则⽤之。‘皇帝⾏玺’,封命诸侯及三师、三公,则⽤之。‘皇帝之玺’,赐诸侯及三师、三公书,则⽤之。‘皇帝信玺’,徵诸夏兵,则⽤之。‘天⼦⾏玺’,封命蕃国之君,则⽤之。‘天⼦之玺’,赐蕃国之君书,则⽤之。‘天⼦信玺’,徵蕃国兵,则⽤之。常⾏诏敕,则⽤内史门下之印。”
  复按《⼤唐六典》卷⼋《门下省》“符宝郎掌天⼦之⼋宝”条:“⼋宝:⼀⽈神宝,所以承百王,镇万国。⼆⽈授命宝,所以修封禅,礼神祗。三⽈‘皇帝⾏宝’,答疏于王公则⽤之。四⽈‘皇帝之宝’,劳来勋贤则⽤之。五⽈‘皇帝信宝’,徵召⾂下则⽤之。六⽈‘天⼦⾏宝’,答四夷书则⽤之。七⽈‘天⼦之宝’,慰抚蛮夷则⽤之。⼋⽈‘天⼦信宝’,发蕃国兵则⽤之。”⽆《隋
志》“常⾏诏敕”⼆句。
  按:唐承隋制。隋之内史省,即唐之中书省。据《⼤唐六典》,参《隋志》“常⾏诏敕,则⽤内史门下之印”,可知唐代制
胡歌代言费2亿度,常⾏制敕是⽤中书门下之印。
  李肇⾔“六宝”,⽽不⾔“⼋宝”,是指除去神宝、授命宝的其馀六宝⽽⾔。因为神宝“宝⽽不⽤”,授命宝⽤于封禅。“六宝”是⽤于特种制敕。
  李翰批评“近朝⼤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六宝”,是因为按唐代制度,所有制敕,包括⽤六宝的特种制敕和⽤中书门下之印的常⾏制敕,都必须经过中书、门下程序。
  李肇何以不⾔“不⽤中书门下之印”?则是因为,举出特种制敕当⽤天⼦六宝⽽不⽤,则常⾏制敕当⽤中书门下之印⽽不⽤,已不⾔可知。
朱⾦城《⽩居易年谱》,穆宗长庆元年条,长庆⼆年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17~118页,第123~124页,第129~130页。
[9]按清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西京·宫城》条:“太极殿者,朔望视朝之所也。……殿门⽈太极门。门之两庑为东西閤门,两廊为左右延明门。左延明门外为门下省,……右延明门外为中书省,为舍⼈院。”徐松于“门之两庑为东西閤门”句下注:“按閤门可转北⼊两仪殿,太宗时以此为⼊閤。若东内,则以⼊紫宸为⼊閤。”同书卷⼀《西京·⼤明宫》条:“宣政殿,天⼦常朝所也。……其内两廊为⽇华门、⽉华门。⽇华门外为门下省,……⽉华门外为中书省。……宣政殿后为紫宸殿,殿门⽈紫宸门,天⼦便殿也。不御宣政⽽御便殿⽈‘⼊閤’。”
  ⾃唐⾼宗龙朔三年(663年)以后,东内⼤明宫取代西内太极宫,成为唐朝主要宫廷,除⽞宗居住听政于兴庆宫外,诸帝皆居住听政于⼤明宫。王建《宫词》“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此“閤门”即指紫宸殿门。李肇《翰林志》“近朝⼤事直出中禁”,此“中禁”即指紫宸殿以北,是皇帝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