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爱以巴国际公司聘用美国人peter出任中国代表处常驻代表,根据聘用合同,分析PETER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并解释PETER每月应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
答:
1、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
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杨幂遭非礼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柳州景点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
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2/本题中PETER不符合90日、183日的优惠规定,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此外,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如果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根据在华居住时间不同,其应负的纳税义务不同。计算公式不同。
例如:
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附注】:不同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处理
2、针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的税收优惠问题?优惠条件?税收筹划?
答:
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塞的多音字组词加计扣除。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
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3、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4、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二:税收筹划建议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
大连发现王国图片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2、企业人为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对于税务局这个“外行”来讲,判定一个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须耗用多少材料、人工、模具等难度相当大。将以下的不能改为能!
1、企业归集的人员费用中不应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外的不符合条件的各类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保险费等。另外,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包括高层领导和兼职人员,即使是允许在会计上列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必须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予以剔除。但在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如果对被审核单位情况不熟悉,对研发人员也很难分清到底是直接从事研发,还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偶尔从事研发,或者工资薪金支出在研发费用和经营成本中的分配比例,大致也只好从总量上看有无异常。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折旧费中不能归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其他折旧,如建筑物的折旧费,其他部门的折旧费。租赁费中也不
能归集同时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的费用。在审核环节中,对于该仪器设备、租赁活动是否是专门用于研发税务部门确实很难核实清楚。
3、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和正常生产产品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要区分清,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与正常生产用的模具也必须划分清楚。但在实际审核中,领用的材料到底是用于研发,还是生产经营,也确实较难分辨。因为材料的领用只不过凭出库单记账,若出库单上领用标明为研发用,但实际上是生产经营用,审核人员是难以识别的,大概只好从领用总量上看是否异常。
4、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在企业研发成果形成之前发生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在成果形成之后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得一次性加计扣除。当然此类费用由于可以与专利一同合并计入无形资产,因此可以随同无形资产的摊销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3、自主研发技术和外购直接采用公开的技术往往混杂在一起。
自主研发所占比例的高低有从量到质的区别。如某项研发大部分是直接外购现有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都是外购,小部分自主研发,主要是集成应用,在分辨和判断上有很大难度,实际审核中大都按企业的申报数据确认了。
结论:按照上述规定,对于税务局这个“外行”来讲,判定一个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须耗用多少材料、人工、模具等难度相当大。可以认为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爱以巴科研公司损益表中列示的工资薪金、雇员福利、租金、折旧等可以抵扣。筹划方面,可以将旅行及住宿费、餐饮及娱乐费用以雇员补贴/福利形式发放,可以列入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水电、办公等费用作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列示。
>厂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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