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操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信理论说教。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
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老人生日祝福语 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
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考健身教练资格证
3年轻人为什么不愿换手机了、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这一点,通过企业所
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我国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通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
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
三、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过法律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道义区别
世界各国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存在很大分歧。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一一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对纳税人以道德的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国民只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
立法导向区别
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
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
修辞手法的作用 政府反映区别
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
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税收筹划需要警惕的几个问题
2007-11-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年来“税收筹划”一词出现的频率日渐走高,但其中也夹杂着某些陷阱和误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警觉和注意。
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周迅实际身高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
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温柔宠爱,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增加,仍然是4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
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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