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期(总第216期)    山东纺织经济                    23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
贾瑞敏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要:消费税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加工方式、包装方式这
两个方面来探讨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涉税业务的选择与筹划,帮助其降低税收负担,取得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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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妆品生产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0968.2015.02.008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工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
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此时,应纳税额=同类应税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若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此时,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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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扣除范围包括11种情况。其中“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就属于这11种情况之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选择思路:通过比较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税负的大小及缴纳时间的早晚,来选择最优的加工方式。
车辆报废补贴但同时又应当注意到:一方面,企业不能将所
有的业务都去委托加工;另一方面,委托加工的产品能否保证原品牌的质量、特都是企业应当关注的。另外,如果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过低,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1:甲企业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接到一笔高档化妆品订单。现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方案一:甲企业将500万元原材料提供给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低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期为3个月),需支付300万元加工费,委托乙企业加工成低档化妆品收回后,继续加工为高档化妆品(自行再加工期为2个月),另需耗费400万元加工费。加工成高档化妆品后,以250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方案二:甲企业将500万元原材料提供给乙企业直接委托加工成高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期为5个月),需支付700万元加工费,委托乙企业加工成高档化妆品收回后,直接以250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方案三:甲企业用500万元原材料,耗费700万元加工费,自己加工成高档化妆品后,直接以250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自行加工期为5个月)。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乙企业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300)÷(1-30%)×30%=342.8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2.86×(7%+3%)= 34.29(万元)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后:应纳消费税
=2500×30%-342.86=407.1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07.14×(7%+3%)= 40.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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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纺织经济2015年第2期(总第216期)
24合计应纳消费税
=342.86+407.14=750(万元)
元宵节作文400字作文2021合计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34.29+ 40.71=75(万元)
税后净利润
=(2500-1200-750-75)×(1-25%)=
356.25(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成产成品。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乙企业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700)÷(1-30%)×30%
=1714.29×30%=514.2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14.29×(7%+3%)=51.43(万元)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后收回以2500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时,由于2500万元>1714.29万元,因此,需按其差额进行补税。
应补缴消费税
=(2500-1714.29)×30%
=785.71×30%=235.71(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5.71×(7%+3%)=23.57(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
=514.29+235.71=750(万元)
合计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如何刻录
= 51.43+ 23.57=75(万元)
税后净利润
=(2500-1200-514.29-51.43-235.71-23.57)×(1-25%)=356.25(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成产成品。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后:
应纳消费税
=2500×30%=75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50×(7%+3%)=75 (万元)
税后净利润
=(2500-1200-750-75)×(1-25%)
=356.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的应纳消费税相等,均为75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相等,均为75万元;净利润也相等,均为356.25万元。但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考虑,方案三从总体上来看,消费税纳税时间最晚,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包装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或
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
选择思路: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尽量避免生产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对于有必要组成成套的化妆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这样往往可以避免产生额外的消费税税负,从而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具体来说,可将各种产品先分品种和类别销售给零售商,在此环节仅针对化妆品计征消费税,非化妆品不计征消费税。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
案例分析2:甲化妆品生产企业2012年12月,将其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组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每套化妆品由以下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2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洗发水25元、一瓶摩丝15元、一块香皂10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20元;塑料包装盒1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非主流伤感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此时,应当就所有产品按照化妆品税率计征消费税。
每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
=(30+20+10+25+15+10+20+10)×30%=42(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即化妆品生产企业先将各种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场,待商场销售时再将其包装为成套化妆品,此时仅针对化妆品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
=(30+20+10)×30%=18(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24元(42-18),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之,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加工方式和包装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
版社,2010.
[2]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  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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