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8年2月9日浙江某旅行社32人乘坐晚8:30菲律宾太平洋航空空司飞机回宁波,飞机起飞前半小时,一空请坐在安全通道的中国游客和几个懂英语的外国游客换一下座位,理由是万一有紧急情况,便于沟通。几个人按要求换了,但其中有三个人以歧视中国人为由,拒绝换位,并指责空为什么不讲中文,随后发生肢体冲突。机长当即联系地面警察认为三人危害公共安全,将其带下飞机,其他29人不服,也一同下机伴随。结果误了当班飞机,每人又重新花3000多元购机票,返回。对此请谈个人看法
1.国际民航规定通用语是英语和飞机注册国语言;
2.乘坐安全通道的乘客必须能够听懂规定语言,在紧急时能按指令行动。否则,机组成员有权调整座位。
3.腰杆要硬,法规要清,与人要善为先。
案例二:
      某独资企业为了开好促销会,特策划组织一次联谊活动,于是派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杭州、千岛湖三日豪华游旅游活动。后因该企业组织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又临时提出增加8个人一起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可是旅行社认为增加人数可以,但每个人(指整个旅游团的人数)要增加5%的费用。其理由是旅游旺季不能随意增加人数。为了促成这项活动计划,该企业无奈地同意了此种做法,并且与旅行社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计为66人的旅游合同。可是没过几天,该企业派人来说其他旅行社也上门促销,其价格要便宜得多,况且没增加费用的要求,为此想来撤销旅游合同。旅行社听后当然不会同意他们的做法,于是双方发生旅游合同纠纷。由于旅行社不肯将旅游费退还给该企业,最终,该企业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经法庭审理判决,该旅游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损失由过错方当事人负责赔偿
      旅行社怎么也想不通会有如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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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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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上述的旅游纠纷,就目前情况而言为数不少。有一些旅行社经理很会做生意,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经验,使得那些急需或无经验的客户签订这种违反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的旅游合同。上述的旅行社要客户每人头上增加5%的费用,这就显得不公平。若是仅对新增8位游客的合理增收费用,那才是合情合理的。
启示   
  一般来说,可撤销的不公平旅游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乘人急需而故意抬高价格和要求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二是由于一方提出的要求过分苛刻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只要有一方认为,不是出于自愿,不公平,若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法庭就会给予撤销。
      但是,撤销后的旅游合同也有承担其法律后果的问题,具体规定是:1.无过错方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2.过错方的损失自负;3.双方都有错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损失。
      目前,在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旅行社更应学法懂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还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
该旅游合同是否成立
        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故打电话给一家旅行社需订往返机票5张以及当地四星级宾馆3间房,同时请旅行社报一个价格。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等到报价出来后就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商定,明天请郑先生给个确认。到了第二天一早,林小发来传真告之价格没问题,约定取机票时付款。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宾馆住房。谁知到了取机票的时间,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来付款取票。旅行社又打电话前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到比这价格更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
繁体字签名大全        以后,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旅行社与郑某旅游合同成立,并由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分析与处理:
        该起旅游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在于电话、传真等方式的交往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要求,是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郑某因业务需要通过电话委托旅行社代办机票和订房业务,旅行社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操作,并以电话形式告诉了郑某的秘书林小,第二天旅行社又收到郑某的传真,同时约定取票付款。到了取票付款的时间,郑某又以到比这更便宜的价格以及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等理由,否认了原先的约定。由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后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调查研究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旅行社与郑某之间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已经形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又规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已经确立。这是因为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以传真承诺,双方都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对双方也就具有约束力,郑某应该赔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
启示
      这场官司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如今有许多人虽然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但是学习的不深不透。有不少类似郑某的人物,他们往往把自己看成是旅行社的衣食父母,在与之交往中太随便,而旅行社为了以后的业务,只能吞下苦果。相反,有一些旅行社自以为公司大而不在乎小生意,承诺客人的要求可以不算数。因此,不管是旅行社也好,游客也好,双方在业务往来中都是相互平等的,大家必须明白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作为双方当事人都要共同遵守这一原则,一旦违约,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祝新年快乐的祝福句子
1999年7月,教师刘某等一行5人到旅游质监所投诉,诉称他们于1999年6月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十日游旅游团,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共支付了旅行费用33 950元。但是,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给刘某等旅游者造成了损害。其中主要包括:一是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二是刘某等旅游者在登上飞机离境时,甲旅行社即将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为乙旅行社,旅行游程均以乙旅行社的名义
出现;三是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造成就餐损失;四是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旅程,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游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 393元。
时尚女生•   甲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是经乙社授权委托组织,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此旅游团增加在我国香港地区自由活动1天,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从泰国赴我国香港地区的飞机票由泰国方面安排,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对此投诉者亦应予理解。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均属当事人自愿。经查,甲旅行社所称属实。
本案分析
  甲旅行社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甲社是没有资格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能从事出境业务,所以,它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如果它是受乙社的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那么,它只能以乙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但是,在本案中,甲社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因此,该旅游合同是无
效的。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鉴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甲社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社退还旅游全部费用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要求甲社退还旅游费用,则刘某等旅游者也应将其在旅游中的费用支付给甲社,即各自返还财产。此外,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甲社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案例五
      某公司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半包价的旅游合同。合同规定:1.往返北京的火车票、住宿的宾馆、吃饭等均由该公司自理解决。2.旅行社负责派专车到车站接送,导游陪同游览北京18个景点(另加2个自费景点)。旅行社根据客户的要求,收足钱款并开具发票。该公司代表临走前再三关照旅游团到北京后要派专车往返接送,旅行社承诺没问题。
        过了几天旅游团按时出发,次日抵达北京后,但迟迟不见旅行社派专车迎接。该公司领导赶紧通过手机与组团社联系。对方回答说这是不可能的事,请他们再耐心等一等。谁知又过了1小时还不见有人来接,旅游团无奈只得乘地铁到达住宿的宾馆。
        在北京的几天游览中,由于地接社安排不合理,加上导游对景点情况不太熟悉,不是带错路,就是一问三不知(后才得知此人是位新导游),结果还导致2个景点未去成。此种情况引起了大多数游客的极为不满。为了讨回公道,该公司领导与地接社代表进行协商,当时地接社为了息事宁人以及不要使组团社为难而影响关系,因此与游客达成高出往常一倍的赔款协议。旅游结束后,组团社经理觉得此种赔款协议不合理,并申明该协议无效,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后多次协商各执己见,最终该公司向法庭提起诉讼。
分析与处理
      该起旅游案例主要是由旅行社多次违约而引起的。当然,也有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合作配合问题以及各自内部管理和协调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一点就是发生屡次违约,造成游客的极大不满。后因双方在违约金数额赔偿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变成了在法庭上见高低。
蒸螃蟹的做法      在审理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最后达成几项协议:1.旅游纠纷赔偿金额要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将多得部分赔偿金退还给旅行社;2.旅行社承担案例诉讼费用。
启示
      此次旅游虽属半包价性质,但是双方都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契约的关系,就要遵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可是组团社的合作伙伴屡次发生违约情况,影响游客参观游览的时间。为此,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庭的调解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旅行社违约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既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教育了违约的旅行社;其次,法庭又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将赔偿不合理的钱款退还给旅行社,这同样是合理合情的。
案例六
  2009年3月份,某市邮电局职工王某等想到旅游。经与多家旅行社联系,最后与自称是该市航空旅行社第二业务部经理的李某取得联系,李某称能在较短时间内让他们成行,并表示该旅行社有组团赴旅游的资格。王某等32人于2009年3月1 1日与该航空旅行社签订了协议,但一直到同年4月1日,该航空旅行社也未按承诺安排他们出国旅游。王某等到李某交涉,李某再次书面保证4月23日出团,但4月23日他们仍未走成。王某等人再次到李某要求更换旅行社和退还预付款2l万元,李某也同意退款。但该航空旅行社在此期
间为其中5人办理了护照,另安排了7人赴海南旅游,现有18.77万元未予退还。后又经多次催要,该航空旅行社又返还4.5万元,尚余14.27万元。  眼看出国无望,王某等向该省旅游局投诉,该省旅游局于8月10日作出了关千对该航空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理决定,认定该社无视法规,越权违规经营,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和欺诈手段,骗取游客人民币21万元,并责令该社将经营情况和财务账目送交旅游局进行审查,同时在省级报刊公开澄清和纠正该社有关违规经营的虚假广告。但此时,该社仍然不将剩余款14.27万元退还。无奈之下,王某等32人于9月20日一纸诉状将该航空旅行社及第二业务部经理李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他们剩余的14.27万元预付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根据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赔付其损失14.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