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围棋⽐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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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棋,⼀种策略性两⼈棋类游戏,中国古时称“弈”,⼩编收集了国家围棋⽐赛规则,欢迎阅读。
  第⼀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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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条围棋的棋具
  ⼀、棋盘盘⾯有纵横各⼗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线,共构成361个交叉点(以下简称为 “点”)。在盘⾯上标有⼏个⼩圆点。称为星位,中央的星位⼜称“天元”。
  ⼆、棋⼦棋⼦分⿊⽩两⾊。均为扁圆形。棋⼦的数量以⿊⼦、⽩⼦各180个为宜。
  第⼆条围棋的下法
  ⼀、对局双⽅各执⼀⾊棋⼦,⿊先⽩后,交替下⼦,每次只能下⼀⼦。
  ⼆、棋⼦下在棋盘的点上。
  三、棋⼦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
  四、轮流下⼦是双⽅的权利,但允许任何⼀⽅放弃下⼦权。
  第三条棋⼦的⽓单个棋⼦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的“⽓”。
  棋⼦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棋⼦存在,则它们便相互连接成⼀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的⽓也应⼀并计算。棋⼦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棋⼦存在,这⼝⽓就不复存在。如所有的⽓均为对⽅所占据,便呈⽆⽓状态。⽆⽓状态的棋⼦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提⼦把⽆⽓之⼦提出盘外的⼿段叫“提⼦”。
  提⼦有⼆种:⼀、下⼦后,对⽅棋⼦⽆⽓,应⽴即提取。
  ⼆、下⼦后,双⽅棋⼦都呈⽆⽓状态,应⽴即提取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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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禁着点棋盘上的任何⼀点,如某⽅下⼦后,该⼦⽴即呈⽆⽓状态,同时⼜不能提取对⽅的棋⼦,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下⼦。
  第六条禁⽌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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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棋局下到双⽅⼀致确认着⼦完毕,为终局。
  ⼆、对局中,有⼀⽅中途认输,为终局。
  第⼋条活棋和死棋终局时,经双⽅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终局时,经双⽅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计算胜负双⽅下⼦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数⼦法。先将双⽅死⼦全部清理出盘外,然后对⼀⽅的活棋(包括活棋围住的点)以⼦为单位进⾏计数。双⽅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半,⼀个点即为⼀⼦。胜负的基准以棋局总点数的⼀半180⼜1/2点为归本数。凡⼀⽅活棋与所属空点的总和⼤于此数者为胜,⼩于此数者为负,等于此数者为和。采⽤贴⼦⽅式的棋局,胜负标准另⾏规定
  第⼆章竞赛规定
  第⼗条先后⼿的确定对局的先后⼿,由⼤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条贴⼦为了抵消⿊⽅先⼿的效率,现⾏全国性正式⽐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需贴出⼆⼜四分之三⼦。
  第⼗⼆条计时计时是保证⽐赛顺利进⾏的重要⼿段之⼀。⼀切有条件的⽐赛应采⽤计时制度。
  ⼀、时限根据⽐赛性质的不同,应事先规定⼀局棋的每⽅可⽤时限。棋⼿⽤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规定⼀局棋的时限可长可短,基层⽐赛可规定为1-2⼩时,全国⽐赛要求在⼀天之内结束。
  ⼆、读秒在采⽤读秒的⽐赛中,应事先规定在时限内保留⼏分钟开始读秒。全国⽐赛保留五分钟读秒,基层⽐赛亦可保留⼀分钟开始读秒。读秒时,凡⼀步棋⽤时不⾜⼀分钟的不计时间。每满⼀分钟则在保留时间内扣除⼀分钟,但不得⽤完规定时间。读秒⼯作由裁判员执⾏,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分钟时各报秒⼀次。每扣除保留的⼀分钟,裁判员应及时通知棋⼿“还剩 X 分钟”。最后⼀分钟读秒的⽅式是30秒、40秒、50秒、然后1、2、3、4、5、6、7、8、9...以准确的语声逐秒报出。最后的报法是“10,超时判负”。快棋⽐赛的读秒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竞赛⼤会另作规定。
  第⼗三条终局
  ⼀、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赛⼀⽅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也作终局处理。
  ⼆、双⽅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后是对⽅以异⾊棋⼦⼀枚放于已⽅棋盘右下⾓的线外。
  第⼗四条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规定有暂停的⽐赛对局中(如⼀⽇制⽐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对局时限。重⼤的⽐赛,可采⽤封棋制度,当⽐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的⼀⽅应⽴即退场,轮下⼦的⼀⽅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赛继续进⾏。
  第⼗五条赛场纪律
  ⼀、对局者不得⽆故弃权和中途退出⽐赛。
  ⼆、⽐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思考的⾏为。
  三、⽐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动,观看他⼈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明,保持⾐着整洁。
  第⼗六条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读秒时,有询问⼰⽅还剩⼏分钟的权利。
  ⼆、如出现⾜以妨碍⾃⼰正常⽐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即向⼤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离席时下的⼦,有告诉对⽅棋⼦下在哪⾥的义务。
  七、⽐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即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裁判法
  第⼗七条⾏棋
  ⼀、⼀⽅并未表⽰弃权,另⼀⽅连⾛⼆步,判连⾛⼆步者为负。
  ⼆、棋⼦下完后,⼜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放回原处,警告⼀次。如棋⼦确系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下的棋⼦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挪回原处,或者判移⼦有效。在对局者意见不⼀致时,应⽴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1.移动之⼦挪回原处;2.移动之⼦有效;3.和棋4.重下;如属故意移⼦,应判移⼦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复盘确认后,继续⽐赛。如双⽅没有能⼒复盘,则判和或重下。如对局者确属⽆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为负。如对局⼀⽅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第⼗⼋条提⼦
  下⼦后,误将对⽅有⽓之⼦提取,判误提者警告⼀次,把有⽓之⼦放回原处。
  第⼗九条禁着点棋⼦下⼦在禁着点上,判着⼿⽆效,弃权⼀次。
  第⼆⼗条全局同形再现
  ⼀、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效,弃权⼀次。
  ⼆、终局时,按照禁⽌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3所⽰的“假⽣”作为活棋。
汪明荃罗家英  三、对双⽅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双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
  四、根据禁⽌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者不得把如图8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由。
  第⼆⼗⼀条终局
  ⼀、轮⾛⽅确认终局,着⼿随之弃权,如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此时弃权⽅恢复着⼿权利,对局继续进⾏,直⾄双⽅确认终局。
  ⼆、双⽅都表⽰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意见⼀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条封棋
  续弈时,封局⽅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如封棋之点已有棋⼦时,判弃权⼀次,轮对⽅下⼦。
  第⼆⼗三条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赛中:
  ⼀、⼀⽅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双⽅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弃权作负。
  三、⼀⽅或双⽅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或双⽅时限内分别扣除各⾃的迟到时间。
  四、提⼦时,必须把棋⼦提清后⽅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次。但在读秒时,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次。
  第⼆⼗四条赛场纪律
  ⼀、对局者在⽐赛中,⽆故中途退场,警告⼀次并申报⼤会组委会。
  ⼆、对局者如有妨碍他⼈思考的⾏为,给予劝告或警告⼀次。
  三、对局者在⽐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次或判负。
  第⼆⼗五条其他
  ⼀、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局棋⾥满⼆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赛办法
  第⼆⼗六条⽐赛种类
  ⼀、个⼈⽐赛
  ⼆、团体⽐赛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赛⽅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团体赛有:分台定⼈制、分台换⼈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全国团体⽐赛⼀般采⽤分台定⼈制。各队按棋⼿的段位⾼低或棋艺⽔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另订。
  三、段、级位⽐赛段、级位赛是考核棋⼿棋艺⽔平的⽐赛。根据⽐赛的局数和胜率,可以评定段、级位或升段、升级。我国的段位制分国家段位和地⽅段位两种。国家段位从初段⾄九段,九段最⾼;地⽅段位从初段⾄六段,六段最⾼。段位以下是级位,从9级⾄1级,1级最⾼。
  第⼆⼗七条⽐赛办法
  根据参加⼈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不同的⽐赛办法。
  ⼀、淘汰制。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淘汰制⽐赛适⽤于⼈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循环制。由⼀个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队)逐个轮流进⾏⽐赛。循环制适⽤于参加⼈(队)数不多,赛程⼜允许的情况。循环制通常采⽤⼀局制,也可采⽤每个对⼿下⼆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进⾏编排的⽐赛,为积分编排⽐赛。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刘在石姜虎东  四、多局决胜制。适⽤于两个⼈的⽐赛,⼀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适⽤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队员逐⼀和另⼀⽅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打擂台的⽅式进⾏团体对抗。参加擂台赛的双⽅⼈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打擂台的⽅式为每次只赛⼀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另⼀⼈⽐赛,凡⼀⽅最后⼀位棋⼿败北,擂台赛即结束。
  第⼆⼗⼋条成绩计算
  ⼀、个⼈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循环制的⽐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积分排定名次,积分⾼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所胜对⼿积分,加上所和对⼿积分的⼀半进⾏相互⽐较,分数⾼者列前。 B、整个⽐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在积分编排制的⽐赛中,采⽤⽐较总得分的⽅法区分名次,总得分⾼者名次列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总得分 = 个⼈积分 + (对⼿积分总和 / 1/2最⾼积分 - 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团体赛记分办法,团体赛每⼈局分的记法和个⼈赛相同。每场⽐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第⼀台棋⼿的局分,⾼者列前;以下依台次相⽐,如全部⼀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总得分 = 场分 + (对⼿场分总和 / 1/2最⾼场分 - 轮次数)。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如⽐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九条棋⼿退出⽐赛
  棋⼿退出⽐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赛尚未开始,有棋⼿退出⽐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退出⽐赛,其已赛局数不⾜总轮次的⼀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胜。
  三、在积分循环制的⽐赛中,棋⼿退出⽐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赛,不再编排。计算与该棋⼿已赛过的对⼿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A如⼤于1,则按1计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中途退出⽐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对⽅胜。
  第五章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三⼗条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赛的需要,建⽴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赛的筹备⼯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赛善后⼯作。
  ⽐赛的筹备⼯作主要是:
  ⼀、根据⽐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根据报名⼈数,确定⽐赛的⽅法和赛程。
  三、准备⽐赛的场地和器材。第三⼗⼀条裁判长的职责
  ⼀、草拟本次⽐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
  ⼆、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对严重⽮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赛的⾸轮抽签,监督⽐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赛场地、设备及⽤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作特殊事例。
  七、⽐赛结束后,向⼤会宣布⽐赛优胜名次。
  ⼋、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九、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明的带头⼈。
  第三⼗⼆条裁判员职责
  ⼀、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任务。
  ⼆、执⾏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作。
  四、及时公布⽐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议论探讨。七、裁判员有及时较对⽐赛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三条⽐赛器材
  ⼀、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25--2.35厘⽶,纵线的等距离2.4--2.5厘⽶,盘⾯外侧留有2厘⽶。  ⼆、棋⼦标准围棋⼦的直径2.2--2.3厘⽶,厚度不超过1厘⽶。
  三、计时钟围棋⽐赛计时钟由两个钟⾯、两个按钮组成,能够⼀停⼀⾛或同时停⽌的专⽤棋类⽐赛钟。
  四、秒表读秒使⽤⼀般的秒表。基层⽐赛也可⽤⼿表代替。
  第三⼗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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