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约工作总结
业主临时公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
座落位置____;
物业类型____;
建筑面积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
比重公式南至____;
西至____;
北至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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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___;
3.____;
4.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居民公约工作总结(二)
业主临时公约(一)。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
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____省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
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小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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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一个人消失的过程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
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四条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