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婧仪和周迅交通事故⼆次⼿术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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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五河⼈孙英杰,将撞上⾃⼰的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次⼿术医疗费、营养费、⼆次⼿术费等赔偿要求,共计10万元。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货币的含义>夏河和麦洛洛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1⽇8时40分,被告程有占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驶的孙英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队认定:两⼈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肱⾻⾻折伴桡神经损伤,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14360元。2010年4⽉27⽇,县⼈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交通事故外伤致脊髓损伤为五级伤残;需⼆次取钢板内固定⼿术费⽤约6000元,鉴定费600元。因车辆保险公司不服原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8⽉5⽇,滁州⼀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桡神经损伤致左⼿功能丧失100%(占双⼿功能50%)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级。事故发⽣后,驾驶员程有占通过交警部门⽀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法协商解决,2010年5⽉7⽇,孙英杰到五河县⼈民法院⽴案庭,诉请法院判令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5170元、误⼯费8118.4元、护理费3032.4元、住院伙⾷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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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注销、残疾赔偿⾦45043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25000元、⼆次⼿术费6000元、⼆次⼿术期间的误⼯费、护理费等费⽤1959元,合计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英杰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程有占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和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的部分,由被告程有占根据事故责任进⾏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印证,该诉讼请求不予⽀持;⼆次⼿术费等要求合理诉求,予以⽀持,遂于⽇前作出⼀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孙英杰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各项经济损失79669.1元;被告程有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5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