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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司法鉴定告知书
交通事故处理
(示范文本)
一、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格式工厂怎么转换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热巴天涯深扒可怕的娱乐圈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省司法厅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并安排本机构中具有相应鉴定类别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三、委托人作出委托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所需材料。个人委托的,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对象、鉴定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或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不同意司法鉴定人回避,委托人可以撤销委托。
五、委托人发现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新增加鉴定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有新的鉴定材料需提供或补充的,可以向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请求补充鉴定。
六、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业务范围和能力、委托鉴定事项不合法,以及存在按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将不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如果委托人不予补充,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
七、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双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如无约定,鉴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鉴定期限可以再延长至多30个工作日。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八、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从江苏司法行政网(v)查询。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禁止司法鉴定人擅自向委托人收
费。司法鉴定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财物。
九、现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中未包括出庭费、差旅费。如需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可能要负责预付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费用,该费用通常由人民法院代收后转交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受援人凭法律援助决定书,享有缓交、减交或免交鉴定费的待遇。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市司法局投诉地址及:
附件2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新品上市推广策划(示范文本)
一、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如果缺乏相应的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司法鉴定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无法进行。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科学发展水平或者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存在得不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能。
二、委托人负责提供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未能履行此项义务而影响鉴定意见出具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没有得到办案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三、因鉴定的需要,某些检材或样品可能会耗尽或者损坏,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对此,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向委托人具体说明。
四、法医学鉴定除了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之外,通常还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检查。这类鉴定必须得到被鉴定人的配合,否则,鉴定将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一般在临床终结后一定期限内进行,该期限的长短因伤残鉴定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委托方坚持提前鉴定,须承担提前鉴定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告知原鉴定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鉴定文书。如委托方未尽告知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终止鉴定。
六、司法鉴定的地位是中立的,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上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不利,与鉴定申请由谁提出和费用由谁承担没有关系。
感恩妈妈的话简短精辟七、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意见性证据,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判断。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解释或者申请法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诉讼当事人如果觉得自己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知识有限,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诉讼。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负责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疑,应当尽力通过庭审质证程序解决,不建议通过行政救济渠道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