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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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法子》、《医疗事故分级尺度(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贺军翔吻戏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分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 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资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资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资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资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资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委托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应当指派专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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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资料。对于鉴定会后提交的资料,原则上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委托法院。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改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须经委托法院书面变动委托事项后,继续鉴定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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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申请不是由医患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
(二)鉴定资料提供不全,影响鉴定的;
(三)鉴定资料有很大争议,经委托法院质证后当事人仍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新闻学就业方向
(五)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鉴定资料提交齐全后,医学会应当根据诊疗过程、委托鉴定事项等合理确定学科的设置,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医学会在备选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学科设置有争议的,医学会应向委托法院说明学科设置的理由,由委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在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时,分别在两个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鉴定组专家在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中抽取发生,当常任专家库不克不及满足学科设置需要时,也可以从相关学科分类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可以抽取法医介入鉴定。
汽车内部按钮图解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介入过本病例的咨询、、会诊及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也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鉴定资料真实性仍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需要再次确认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的鉴定资料或检查结果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暂时不克不及继续进行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终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委托法院在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书前函告终止鉴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出90天未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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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死因有争议又未做尸检,或者缺乏主要鉴定资料,不克不及做出鉴定结论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克不及进行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不克不及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和鉴定组专家。
第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将鉴定资料送交鉴定组专家,要求鉴定专家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要点,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委托要求,在鉴定会前拟定鉴定提纲,鉴定专家在审阅鉴定资料后认为需要弥补取证的,应及时联系医学会。
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私自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如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医学会。
第十六条 医学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
、自行退席或拒绝介入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鉴定组专家意见,对争议要点或鉴定事项未予明确的,应当要求鉴定专家予以明确。
一、鉴定会召开前,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参会人员身份:
(一)审核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原则上每方人员不得超出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