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汇总
佟丽娅陈思诚现状2012.12.25
︻目录︼1、法规简称说明
2、名词解释
3、司法鉴定的范围
5、法院司辅办职能
6、鉴定人范围
7、名册主管部门
8、申请入册需提交的资料
9、入册审批程序
10、入册机构年审
11、退出名册
12、启动委托程序
13、案件移送书
14、业务部门移交材料
15、鉴定材料的收集
16、司辅办立案
17、选定范围和方式
18、协商选定
19、抽签随机选定
20、摇珠随机选定
21、摇珠会纪律
22、法院指定
23、联合鉴定
24、特殊选定
25、选定结果的告知
26、重新选定
27、鉴定委托书要求
祝老板生意兴隆的词语28、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
29、鉴定机构受理
30、不予受理的情形出国留学出国留学
31、司法鉴定协议书
32、鉴定费用
3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4、鉴定人权利
35、鉴定人义务
36、鉴定工作程序(步骤)
37、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8、鉴定记录
39、鉴定过程的特殊要求
40、补充鉴定材料
41、专家意见
42、鉴定协调会
43、鉴定期限
44、中止鉴定
45、终止(终结)鉴定
46、补充鉴定
47、重新鉴定
48、鉴定结果复核
49、鉴定文书的制作
50、鉴定文书的送达
51、结案
52、鉴定档案管理
53、鉴定结果送达
54、出庭作证
55、鉴定结论的解释和说明
56、鉴定机构的管理
57、鉴定人的处罚
58、司辅办人员处罚
01︻法规简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08.31):《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全国人大决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10.01):《司法部通则》
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11.11.16):《最高院鉴定规定》
最高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04.01):《最高院委托规定》
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2004.02.09):《最高院名册制度》
省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省法院通知》
省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07.19):《省法院刑案鉴定规定》省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6.09.25):《省法院委托规定》
省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11.17):暂未收录佛山中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操作指南》(2005.02.24):《佛山中院鉴定指南》
佛山中院《摇珠确定中介机构现场会会场纪律》(2006.06.07):《佛山中院摇珠会纪律》
佛山中院《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12.12.25):《佛山中院鉴定规程》
佛山中院《选定委托机构工作规程(试行)》(2012.12.25):《佛山中院选定规程》
02︻名词解释︼
《司法部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部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最高院鉴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全国人大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大决定》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规章条文
03︻司法鉴定的范围︼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
(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第十五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刘恺威颖儿快乐大本营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省法院委托规定》第三条司法委托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清算、拍卖等类别。克服自卑
︻司法鉴定的范围︼
《佛山中院鉴定规程》第二条【司法鉴定的范围】本规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
(一)价格类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旧机动车评估、资产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保险公估、价格鉴证等;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三)物证类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四)质量类司法鉴定:汽车配件质量、节能测评、珠宝玉石贵金属、计量等;
(五)工程类司法鉴定:安防消防工程质量、电力工程质量、装修质量、房屋安全、工程造价、测绘等;
(六)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交通事故技术、交通事故损失等;
(七)其他类司法鉴定:会计(审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计算机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环境检测、检验检疫、海事检验、税务鉴定等。
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及本院规定中对执行、破产清算程序的评估、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4︻法院司法委托机构设置︼
《全国人大决定》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最高院鉴定规定》第六条(与《全国人大决定》第七条冲突)、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批准。
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最高院鉴定规定》第十条(与《全国人大决定》第七条冲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最高院委托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省法院通知》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与鉴定分离的机构建制和工作机制。
1、各中级法院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已设立的要配足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未设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未有独立机构编制的,一般应挂靠在非审判部门,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及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应明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工作人员。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归口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省法院委托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加强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省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司职司法委托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司法委托工作。
05︻法院司辅办职能︼
《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
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最高院委托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最高院委托规定》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或下级法院移送的鉴定案件后,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
(二)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
(五)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
(六)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七)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十五条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省法院刑案鉴定规定》第二条: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
(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
(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
(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
(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
精卫填海英语作文(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
(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
(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省法院委托规定》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应当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审判(执行)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省法院委托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督促中介机构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的有关规定,明确受理司法委托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要求中介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06︻鉴定人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司法行政部门的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最高院鉴定规定》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最高院鉴定规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院委托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十九条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省法院通知》三、因限于本院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作出鉴定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鉴定条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择《鉴定人名册》中的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鉴定。
《省法院通知》四、司法鉴定管辖与案件管辖原则上相一致,即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先委托受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没有明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管理应委托上一级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管。送外省鉴定的,须经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
07︻名册主管部门︼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最高院名册制度》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
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批准后实施。
《省法院委托规定》第九条省法院及中级法院建立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辖区内共享,基层法院使用中级法院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或从中选择部分中介机构。名册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重新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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