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司法鉴定申请书(文
档6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医院司法鉴定申请书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法医鉴定申请书第一篇
法医鉴定申请书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董莉,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用荣镇白云寺村堰坝口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0281************,系车主。
申请人:苏光清,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1号,身份证号码:510229************,系司机,与车主关系夫妻。
被鉴定人:陈大菊,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89号,身份证号码:510229************。系交通事故行人。受伤时间:2011年8月14日19时30分,受伤地点:永川区红炉镇原永川煤矿电影院路段。
申请鉴定目的:
1:请求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情: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的诊断是否与8月14日的车祸伤有关。2:如果上述伤情有关,请求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司机、车主及公安部门,擅自住大坪医院韧带断裂有无必然性、合理性。
3:请求法医审查,其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市二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伤情以外的费用:颈椎骨质增生,胸1椎间盘变性突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变性;该费系车祸伤以外的费用。
事实经过:
2011年8月14日19时30分,司机苏光清驾驶渝CVQ687正三轮驶至事发地点,刹车突然失灵,整车失控,侧翻造成陈大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即住入市二院,入院做完相关检查,包括磁共振,8月16日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陈大菊没有左外踝关节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之后才有左外踝及距骨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但出院时也未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2011年12月23日陈大菊已到永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伤情
电阻屏
中也没有其左膝韧带损伤,股骨骨折,颅底骨折;及后续医疗费用的鉴定;更谈不上韧带断裂。只有伤残等级十级的鉴定意见。
理由:被鉴定人:陈大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距车祸伤出院有5个月之久,距2011年12月永川区司法鉴定意见也有3个月之久,这几个月有很多伤害发生的可能,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或其他可能。因此,车主、司机对3月29日其韧带断裂不服,及其在市二院,大坪医院自身病,其他伤害报车祸伤不服。特此申请上述鉴定。
申请人:董莉苏光清
2012年8月16 日
法医鉴定申请书第二篇
法医鉴定申请书
贵院受理的我诉被申请人王新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确定我的实际损失,申请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部门对我的实际损失,申请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部门对我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具体鉴定事项如下:一、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二、误工休治期限?三、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及期限、出院后的护理人数及期限?四、后续费?五、是否需要营养费及营养费陈凯歌 陈红
标准?
申请人:2013 年  5 月14 日
刘雪华和刘德凯
对外委托工作移交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案由简要案情委托要求委托材料申请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
鉴定类别
海尔双门冰箱法医
是否重新鉴定
2013 年3 月19 日  4 时30 分许,我与被申请人王新义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
1、是否构成残疾及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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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休治期限?
3、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人数及期限?
4、后续费
5、是否需要营养费及营养费标准?
以劳动为主题的作文
原审案号电话杨光辉代理人地址被鉴定人电话王新义等代理人地址被鉴定人是()
(2013)474 号
139****6639杨光生青州市高柳镇河南杨村是()否()
对方当事人
否()
移交单位移交单位庭长意见院分管领导意见技术室意见
承办人(单位印章)电话签名:20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