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女明星生活照【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黔23民终9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慧兰曾婷婷陈映桃
【审理法官】尹慧兰曾婷婷陈映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丁永豪
【当事人】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丁永豪
【当事人-个人】丁永豪
【当事人-公司】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雯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雯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雯 护士述职报告
【代理律所】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丁永豪 公务员职位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真武医院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日对丁永豪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丁永豪右下肢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确定真武医院应赔偿丁永豪各项经济损失166107.18元(474591.94元×35%),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的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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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楷的老婆【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真武医院认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丁某某1受伤医院30-40%的参与度司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提出重新鉴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结论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具体在本案中,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规定,故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于真武医院一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在二审中,真武医院向本院申请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依法向鉴定人员送达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通知书,鉴定人员按时到庭接受真武医院的询问,真武医院及丁某某1对鉴定人员的证言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真武医院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日对丁某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丁某某1右下肢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确定真武医院应赔偿丁某某1各项经济损失166107.18元(474591.94元×35%),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的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依
法予以确认。对于丁某某1各项赔偿标准的计算,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计算的各项赔偿数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真武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贵州兴仁真武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55: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某某1因“发现右大腿包块1月"于2017年11月6日入住真武医院,入院诊断为右大腿包块:血管瘤?入院后于11月8日行右大腿蔓状血管瘤切除并筋膜组织瓣成形术。丁某某1于2017年11月17日夜间出现右大腿中下段膨胀,院方考虑术区出血血肿形成,并行“探查、血肿清除术",予石膏固定制动。2017年12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右大腿巨大蔓状血管瘤、右大腿术后血肿形成。2018年7月9日,丁某某1因“右膝关节僵硬10月"再次入该院。门诊以“右膝关节僵硬、右大腿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后"收入院。入院经科室讨论后,建议丁某某1转上级医院。住院4天后丁某某1出院,诊断:右
膝关节僵硬、右大腿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后。后丁某某1将真武医院诉至法院。2019年5月15日丁某某1因“右下肢静脉瘤破裂、XXX、骨筋膜室综合征"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右下肢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下肢血管探查、血管瘤切除术、血管吻合术"。2019年5月29日,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丁某某1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1、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达八级伤残,右下肢瘫达五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需7000-8000元;3、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同时,上述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真武医院对丁某某1于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日、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3日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真武医院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日对丁某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丁某某1右下肢功能障碍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40%;2、真武医院在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3日对丁某某1的诊疗无过错,但丁某某1病情发展与该院第一次手术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已在上述鉴定意见“1"中已综合考虑。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真武医院在为丁某某1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真武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对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对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事实作了充分说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的事实未作评价仅以该鉴定是双方同意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准许重新鉴定。上诉人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且缺乏事实依据。因为鉴定资质程序合法不能必然得出鉴定结论正确的实体结果。本案上诉人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依据而申请重新鉴定故不能以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合法来推定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径行采纳该鉴定意见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婚宴邀请词
双核cpu是什么意思本案上诉人在接到鉴定报告后即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庭审质证阶段上诉人再次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并对鉴定结论存在的错误及依据不足之处一一作了说明。鉴于此就算法院不准许重新鉴定也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才能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作出判断一审判决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直接采纳并以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准许本案重新鉴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真武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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