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是学什么(2020)渝01民终1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
【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倩;陈洪;重庆西南医院
祁隆【当事人】陈倩陈洪重庆西南医院
【当事人-个人】陈倩陈洪
【当事人-公司】重庆西南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静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静波
【代理律所】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倩;陈洪
【被告】重庆西南医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举示的证据系手机录制,且当庭播放手机显示,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视频内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对是否有诊疗过错,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对上诉人要求调取的事发当日魏祖芬在住院大楼及手术室等候区的视频,因现无法调取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本案中,对重庆西南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双方共同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评判。涉案鉴定应予采信,原审据此认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李冰冰陈坤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其他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对重庆西南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双方共同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评判。经审查,送鉴定病历系双方封存并经质证无异议,鉴定过程中进行了双方听证,由司法鉴定人、临床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同时鉴定意见
中充分分析说明了重庆西南医院在对魏祖芬诊疗中存在术后观察、处置欠及时和有力,发现术后出血、血肿压迫呼吸道后,未及时止血、彻底清除血肿及保持呼吸道畅通等医疗过错,也分析说明了魏祖芬的死亡存在自身因素的原因力。本院认为,涉案鉴定应予采信,原审据此认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倩、陈洪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鉴于余昌华在上诉期间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已消亡,其权利义务已由继承人陈倩、陈洪承继,故基于二审新出现事实,对原审判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无线网络受限制或无连接【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 二、魏祖芬产生的医疗费18450.64元、死亡赔偿金628002元、丧葬费35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360元、尸检鉴定费8000元、冷藏保存遗体的费用800元、就医交通费500元、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住宿费2000元、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共计696737.64元,由重庆西南医院承担348368.82元,此款限重庆西南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倩、陈洪。剩余的348368.82元由陈倩、陈洪自行负担; 三、由重庆西南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倩、陈洪鉴定费8500元; 四、由重庆
西南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倩、陈洪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五、驳回陈倩、陈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交纳2212元(此款已由陈倩、 陈洪预交),由陈倩、陈洪负担1106元,由重庆西南医院负担1106元,此款限重庆西南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倩、陈洪。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75元,由上诉人陈倩、陈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39:21
guoqingjie【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患者魏祖芬(1955年12月27日出生)主诉“发现甲状腺包块10余年"于2018年6月27日入住陈倩、陈洪住院。初步诊断:1.甲状腺包块;2.高血压2级。于2018年6月29日13时30分在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肿+喉反神经探查术"。手术后当晚22:30,魏祖芬被发现出现颈部不适、呼吸费力,随之呼吸、心跳骤停,行抢救、急诊“颈部出血探查止血术"后于6月30日3:00转ICU。于6月30日6:55分经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魏祖芬在被告处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37302.77元,其中患者个人支付18450.64元,合医报销18852.13元。 为明确死亡原因,陈洪和重庆西南医院共同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魏祖芬进行尸检。该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鉴定人雷朱军离婚法国结婚
某、戴某、王某于2018年7月4日前往贵州省赫章县殡仪馆对魏祖芬进行尸检,并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33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魏祖芬系双侧甲状腺切除术后出血并颈部、纵膈血肿形成、心包积血;胸腔积血,肺塌陷;严重限制心、肺功能活动引起急性循环、死亡。陈倩、陈洪支付鉴定费用8000元。 审理中,陈倩、陈洪向一审法院提起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重庆西南医院对魏祖芬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该过错与魏祖芬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参与度。双方共同选定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该所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重庆科证【2019】法临鉴字第723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为:重庆西南医院在对魏祖芬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术后观察、处置欠及时和有力;发现术后出血、血肿压迫呼吸道后,未及时止血、彻底清除血肿及保持呼吸道畅通等医疗过错,其过错与魏祖芬死亡后果之有因果关系。但是,魏祖芬甲状腺肿术后出血为术后并发症,出血部位为颈部带状肌深面,具有一定隐匿性,且存在高血压病等自身独立危险因素。魏祖芬死亡由诊疗行为与其自身因素及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鉴定意见为:重庆西南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魏祖芬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魏祖芬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陈倩、陈洪支付鉴定费8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重庆西南医院在对魏祖芬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涉及专业医学,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技术及相关的临床实践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法院判断的基础,一审法院借助鉴定意见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质证后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认重庆西南医院在对魏祖芬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术后观察、处置欠及时和有力,发现术后出血、血肿压迫呼吸道后,未及时止血、彻底清除血肿及保持呼吸道畅通等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魏祖芬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魏祖芬甲状腺肿术后出血为术后并发症,出血部位为颈部带状肌深面,具有一定隐匿性,且存在高血压病等自身独立危险因素,魏祖芬死亡由重庆西南医院的上述过错与其自身因素及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认对魏祖芬因在重庆西南医院产生的损害后果,重庆西南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后果由陈倩、陈洪自行承担。 关于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并做以下评述: 关于医疗费,对于合医报销的18852.13元的部分,因已通过社会保险报销,故不能计为陈倩、陈洪的损失。对于陈倩、陈洪的该项损失,凭票确认为18450.64元。 关于死亡赔偿金,因患者魏祖芬生前系城镇居民,死亡时年满62周岁,故对该项损失计算为628002元(34889元/年×18年)。 关于丧葬费,陈倩、陈洪主张按照按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计算为3544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患者住院的情况,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180元(3天×60元/天)。 关于护理费,因陈倩、陈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患者魏祖芬住院期间由陈洪、王安化护理,且产生误工费损失,故对于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360天(120元×3天)。 关于尸检鉴定费,凭票计算为8000元。 关于鉴定人员到现场的食宿费,陈倩、陈洪举示的尸体体检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倩、陈洪产生该项损失,故对陈倩、陈洪主张的鉴定人员到现场的食宿费7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因鉴定运输遗体运费,陈倩、陈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生该项损失,故对陈倩、陈洪主张的遗体运费5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因鉴定冷藏保存遗体的费用,凭票计算为800元。 关于就医交通费,陈倩、陈洪未提交就医交通费的证据,根据患者就医
的情况,酌情主张500元。 关于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陈倩、陈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的产生,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住宿费,酌情主张2000元。 关于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酌情主张3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魏祖芬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的巨大的精神痛苦,结合重庆西南医院的过错程度,依法酌情确认为30000元。 关于医疗过错的鉴定费,凭票计算为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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