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军行的诗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胡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4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
【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胡文秀;魏然;李林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胡文秀魏然李林海
【当事人-个人】胡文秀魏然李林海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爱武李欣培
【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平安夜最暖心短句文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被告】胡文秀;魏然;李林海
【本院观点】经审查,上诉人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在一审对胡文秀的伤残鉴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其未向鉴定部门预交鉴定费,导致重新鉴定事项被退回,该重新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自行承担,原审判决依据一审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计算受害人胡文秀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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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在一审对胡文秀的伤残鉴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其未向鉴定部门预交鉴定费,导致重新鉴定事项被退回,该重新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自行承担,原审判决依据一审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计算受害人胡文秀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经核算,原审判决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后期费及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鉴定费是受害人胡文秀为确
定其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判决该项损失由上诉人承担亦无不当。另外,上诉人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还认为其在本案诉讼前向胡文秀预付医疗费10000元,二审中,胡文秀予以认可,并表示该10000元医疗费可从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的赔偿额中扣除,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不予更改,此款在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瞿怎么念【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馒头的来历【更新时间】2021-11-03 06:41:4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胡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民终34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某某。
主要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培,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海。胡军身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昌
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文秀、魏然、李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形容烟花的词语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财险宜昌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重新鉴定胡文秀伤残等级后改判;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胡文秀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当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2、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费应当予以调减;3、事故发生后,我司预付医疗费1万元;4、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代赔职责,不应承担鉴定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文秀、魏然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林海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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