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闫博雅资料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4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3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王伟忠女儿【当事人】王圣彪;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
【当事人】王圣彪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王圣彪
【当事人-公司】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善宏商卫华董诗贵
【代理律所】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圣彪
【被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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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2:29:09
王圣彪、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5民终32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9764B。
法定代表人:杨简,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伊琍新恋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枝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枝江市友谊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83420235025G。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圣彪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打印机怎么连接电脑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圣彪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王圣彪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王圣彪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为头部手术引起的后遗症,王圣彪向各大医院及知名专家了解、咨询,均被告知须有昂贵的医疗费用方能住院,并且须立即采取手术措施,否则就会错过最佳期。万般无奈之下,王圣彪于2016年11月17日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达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赔偿协议。但王圣彪的病情至今没有好转,甚至在逐渐加重。该赔偿协议不是王圣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赔偿数额仅1万元,对王圣彪明显不公平。二、王圣彪并非拒不配合鉴定程序。根据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要求,王圣彪于2020年8月18日支付鉴定费2.8万元,并在2020
年9月7日参加了鉴定听证会,主持人当场拒绝王圣彪对案件事实的补充陈述。几个月后,鉴定中心要求王圣彪补签司法鉴定告知书、鉴定费协商确认书、司法鉴定人回避告知书等,因鉴定中心违反程序在先,且处事不公,所以王圣彪未予签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辩称,一、宜昌市医调委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王圣彪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分局万寿桥派出所、枝江市政府部门多次给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做维稳工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2016年11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迖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宜昌、枝江两地派出所公安干警到场见证调解。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在本案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就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王圣彪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其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也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二、王圣彪没有完成举证义务。本案在一审中数家法医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本案鉴定,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本案鉴定,还召开了鉴定听证会,但王圣彪不服从鉴定机构的指挥,不配合鉴定程序,鉴定未果,其没有完成证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有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一审法院已充分保障了王圣彪的诉讼权利,穷尽了对其的救济手段。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月你好的唯美句子
枝江市人民医院辩称,一、王圣彪没有证据证明以下两点:1.枝江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王圣彪的损害后果与枝江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因为王圣彪的原因导致鉴定机构不能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王圣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诉称 王圣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圣彪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2016年11月17日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并判令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赔偿王圣彪医疗事故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4日,王圣彪因头部被重物砸伤至意识障碍伴呕吐、抽搐一个半小时至枝江市人民医院入院,入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入院后急诊于全麻下行左颞顶部硬外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CCM科行止血、营养神经,降颅内压,抗感染及对症支持。王圣彪于2015年1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术后,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清楚,颈软,生命体征正常,双瞳正常。患者饮食、活动、大小便均正常。患者左侧颞顶枕部可扪及颅骨缺损,骨窗压力不高,
略有膨起,伤口愈合良好。患者诉骨窗处皮肤略痛。患者诉右手略麻木,四肢肌力正常,肌张力不高,患者行走较平稳。出院医嘱:1.休息,当地继续。2.定期复查,术后3-6月可行颅骨缺损修补术。3.不适随诊。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王圣彪入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行“颅骨修补术”手术。2015年11月30日,王圣彪因“右侧肢体疼痛、乏力半年”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至2015年12月16日出院,入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慢性胃炎,出院诊断:脑外伤后综合症、躯体形式障碍、慢性胃炎、白细胞减少症、高脂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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