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02T09:09:52.53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7期作者:刘海强*
[导读] 摘要:目前在我国,拍摄者在照片形成过程中对角度、光线等拍摄因素做出了创造性的选择,该摄影作品即构成独创性。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79
摘要:目前在我国,拍摄者在照片形成过程中对角度、光线等拍摄因素做出了创造性的选择,该摄影作品即构成独创性。然而,这一标准无法应对智能工具带来的挑战。如今AI增强技术对照片表现内容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强。因此,不同类型的作品应适用不同的独创性标准,在智能工具时代下,AI增强摄影照片的独创性判断标准需要我们进一步探析。
关键词: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AI增强摄影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大家常常使用智能手机拍照,笔者使用手机在AI模式下拍摄了一张月亮照片。手机拍月技术,最早是华为公司在P30Pro手机上推出,刚发布时非常惊艳,但随后即有评测机构称华为手机拍摄的月亮图
片不是真实对月亮拍摄,手机获得的月亮图片的细节来自于手机软件的补充,一时间也引发了“华为手机拍月P图”的讨论。
二、境内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观点的考察
从字面理解,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能够区别于其他作品所具备的特点,应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独”,即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二是“创”,即作品具有创造性,是作者的智力成果。从各国的著作权法立法来看,虽然都认为具备独创性的客体属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独创性”的具体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国家从立法上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
(一)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观点的考察
1.英美法系国家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对作品的创造性要求很低。英美法系国家以实用主义为指引,注重经济效益,除为了精确复制他人作品而进行纯粹复制型的翻拍,以及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之外,照片几乎都被认为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即便是纯粹出于运气而抓拍到有价值的照片,也能成为摄影作品。
2.大陆法系国家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杂技之乡
大陆法系国家中,著作权以人格主义为基础,强调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个人人格,并以个人人格作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必备条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将具备创造性的摄影照片认定为摄影作品,属于智力成果,按著作权法保护;不具备创造性的则认定为照片,作为劳动成果,按连接权保护。
(二)境内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观点的考察
立法上,以法律条文为视角,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0项把摄影作品定义为“艺术作品”,单纯从文义上看,似乎法律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只有具备艺术性的照片才能受保护,日常生活照片、普通产品图片等因缺乏艺术性而无法构成摄影作品。
司法层面,我国其他法律也没有为这类照片提供专门保护,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法院的做法是:降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几乎把所有涉案照片都作为“作品”加以保护。
理论层面,考察我国学界关于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研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学说是立足于传统摄影作品,鲜有论及AI智能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很多学者以“体现了作者的个性”来解释作品的独创性。但“作者的个性”一词非常抽象,它具体指什么又很难解释。
综上,我国著作权法要求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可独创性的认定是个难题。目前我国法律和学术界对摄影作品设定了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却背道而驰,采用了极低的独创性标准,使得绝大多数照片都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三、传统独创性标准下AI增强摄影照片的独创性
白沟箱包批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对于仅仅是通过按下快门取得的照片,由于对拍摄因素的选择极少,则将被认为不具有独创性,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以华为拍月专利技术为例,分析AI增强摄影照片的获得过程
根据华为公司专利文件介绍,其提供的专利技术是通过在预览界面自动识别月亮,这种方法可以在普通拍摄模式下,或者非专业用户的拍摄过程中,拍摄出轮廓清晰、晶莹美丽的月亮,极大的提高用户的拍摄体验。专利说明书同样介绍到,用户最后获得照片需要通过手机内的AI算法处理,因此最后呈现出很好效果的月亮摄影图片,可以说是普通人在AI增强技术辅助下获得的。
(二)传统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下AI增强照片的独创可作品性分析
按照传统司法审判的观点,摄影作为一门视觉艺术,是依靠摄影器材瞬间固定对象的形象,在表现同一对象时,在各自独立创作的情况下,由于创作时间、手段等方面的不同,不同摄影者的摄影作品很难达到在构图、场景、光影效果等方面的高度相似,因此不同的摄影作品的表达也存在区别,而摄影
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是作品独创性的外在表现。可以说AI摄影增强技术直接替代了传统摄影中需要通过人的创作性劳动完成的工作。
四、AI增强摄影照片独创性标准的思考
本文认为,在具体判断AI增强摄影照片是否具备独创性时,不应拘泥于传统观点中对摄影者知否在取景画面、焦距、曝光、快门参数等摄影要素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性性设置,而是可以借鉴上述分类标准,从不同方面进行考量。
1.AI增强“创作型”摄影照片
对于应用AI增强技术的“创作型”摄影照片,比如摆拍照片。此类照片所需要的独创性劳动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对象的人工布置,用以表现独特的主题思想,AI增强技术在这类照片的拍摄过程中,可以辅助拍摄者固定拍摄对象的画面,此时获得照片的表现内容主要是基于对拍摄对象的人工布置,可以不考虑拍摄者是否对具备AI增强技术摄影器材进行了个性化的操作,应当认为具备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
乐嘉的个人资料容祖儿和何韵诗2.AI增强“再现型”摄影照片
虞书欣和王鹤棣在一起了吗对于应用AI增强技术的“再现型”摄影照片,比如风景照片。“再现型” 摄影照片在拍摄过程中,拍摄者只
需要选定特定的拍摄对象,比如固定的自然景象或者生活景象,AI增强技术可以自动识别拍摄场景,属于典型的可以通过重复性拍摄获得的照片,故不应当认为具备独
创性,不构成摄影作品。
3.AI增强“抓拍型”摄影照片
对于应用AI增强技术的“抓拍型”摄影照片。这类照片的获得,一方面是基于AI增强技术的辅助,使得原来在传统摄影器材上需要经过长期重复学习才能掌握和熟练的设置技巧,可以通过智能设备自动设置;另一方面则是拍摄者就拍摄对象在特定时间的选择,此时的选择时间点是唯一的,无法在其他时间点进行重复。这样获得的照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拍摄者“灵感”的产物,独特的时间点选择,即可作为是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应当认为具备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
五、结语
可以预见到AI增强技术将会在未来的时间里更加广泛运用,让拍摄者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能拍出精彩照片。智能摄影设备的使用,对当下传统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对于AI增强摄影照片可以大致的分为“创作型”、“再现型”、“抓拍型”等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的类型的作品适用不同的独创性标准。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曹博:《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尤越:《智能工具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 年第9期。
[3]蒲芳:《论摄影作品独创性评价的基本原则》,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4]赵锐:《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5]卢海君:《论作品的原创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 期。
* 作者简介:刘海强,男,1995—,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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