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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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送东阳马生序翻译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
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数字大写怎么写0到10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对办法发布前即20107丁翔南26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陈乔恩杜淳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
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2010年度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即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主要说明两方面情况,一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仍可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已经完成重组并已经按通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由于公告明确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且没有要求以前年度的重组业务补充资料,因此,以前的重组无需再补备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2011年完成重组并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准备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应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并且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2011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统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规定不同
  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承继被合并(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合并(分立),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涉及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具体是指: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就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在减免税期限内的,受让项目的存续企业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亏损弥补的规定不同
  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