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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指施⼯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将其承包⼯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法律风险有哪些?怎么防控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主体资格合格,根据建设部[2005]131号⽂件《关于建⽴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意见》和2001年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主体除了具备能够独⽴承担责任,具有⼯商⾏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些普遍要求之外,还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等级,根据2001年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应持有由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否则按⾼院《⼯程案件司法解释》条项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合同⽆效。我国建设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有13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劳务企业资质类别的划分和现⾏的劳务组织⽅式可以得出,我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类。
按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般分为⼀级、⼆级企业,⼀、⼆级劳务分包企业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级低30万元、⼆级低10万元)的5倍。另劳务分包企业还应根据建设部[2005]131号⽂件具备《安全资格认证书》、《合格劳务分包⽅注册证书》,外埠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出施⼯证明》。确保劳务分包合同不出现主体和资格⽅⾯的重⼤瑕疵,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
(2)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企业或与挂靠具有资质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关于劳动的诗句劳务分包领域的违法分包现象相当普遍,主要表现为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条件的包⼯头或不具备相应劳务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个⼈。特别是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业务,其法律风险值得引起⾼度重视:挂靠是指单位或个⼈,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符合资质的施⼯企业的名义承揽施⼯任务并向该资质施⼯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为。挂靠在性质上属于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承揽⼯程的⾏为,属于违法分包情形的⼀种。
通常情况下,挂靠⼈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程项⽬的实际能⼒;挂靠⼈向被挂靠的施⼯企业交纳⼀定数额的“管理费”,⽽该被挂靠的施⼯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不实施管
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实践中常见的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效。按⾼院《⼯程案件司法解释》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同时根据⾼院《⼯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主要为实际施⼯⼈所取得的⼯程费的利润部分以及挂靠单位收取的各种名⽬的管理费等)。
⼆、规避转包风险和⼯程分包风险
总承包企业或者是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防⽌出现被⼈民法院认定为转包合同或⼯程分包合同的风险,兹分述如下:
(1)进⾏劳务分包时,规避转包风险
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包括建设⼯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仅将其承包建设⼯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为防⽌出现劳务分包合同被⼈民法院认定为转包合同的危险
应注意:明确约定承包⼈对其承包的⼯程有派出项⽬管理机构的义务。项⽬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员,其中项⽬负责⼈、技术负责⼈、财务负责⼈、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员或有合法的聘⽤关系和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对该⼯程的施⼯活动有进⾏有组织管理、具体负责⼯作协调、技术措施、施⼯⽅案、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合同义务。明确约定承包⼈提供施⼯现场的⼤型机具、设备的义务,⼤型机具、设备应该属于承包⼈⾃有或由承包⼈租赁(出租⼈不得为劳务分包⼈)。
设备的义务,⼤型机具、设备应该属于承包⼈⾃有或由承包⼈租赁(出租⼈不得为劳务分包⼈)。
(2)进⾏劳务分包时,规避⼯程分包风险张晓龙妻子
防⽌出现劳务分包合同被⼈民法院认定为⼯程分包合同的风险,应特别注意:劳务分包合同标的应指向⼯程劳务,劳务分包只能针对⼯程⽤⼯进⾏,合同任务应具有劳务属性。合同任务宜按建设部规定的劳务企业资质的范围以及业主同意的劳务类型进⾏归类,并以劳务⼯作量的形式表述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合同⼯程单价应与劳务活动挂钩,以⼯费和⼯天(清⼯)作为结算依据。明确约定承包⼈对劳务队伍进⾏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义务,劳务分包⽅不负责⼯程技术和管理⼯作(劳务合作单位内部管理除外)。
明确规定劳务队伍不能⾃⾏组织⼯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承包⼈在合同中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必须由承包⼈所有或租赁,且不能从劳务分包⽅租赁。关于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可以⾃带机具设备没有强
制性规定,可以据实约定。但关键设备由承包⼈租赁或提供,劳务分包⽅只⾃带必要的⼩型机具,则更符合劳务分包特征。劳务队伍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
三、注意劳务分包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及实⽤性
⼀⽅⾯,劳务分包合同要注意合同条款约定的合法性。要合理确定发包⽅、分包⽅权利义务,决不能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发包⽅负责的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劳务分包⽅,否则这样的合同条款将是⽆效条款。另⼀⽅⾯,要关注内容条款的实⽤性。针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现状,有针对性地约定合同中的责任归属、违约等条款,以提⾼合同实⽤性。
(1)防范安全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不少正规的施⼯企业转型成了管理型企业,它们已⽆施⼯实体可⾔。各种分包队伍进⼊建筑市场,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般认为,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可⾃⾏进⾏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程分包⼈负责,总包⼈和⼯程分包⼈对发包⼈负责,劳务分包⼈对发包⼈不直接承担责任。即劳务分包双⽅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我们更有必要明确约定义务⼈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卷⼊不必要的争议中。
根据《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程施⼯前,施⼯单位负责项⽬管理的技
春节加班哪几天是三倍工资术⼈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的技术要求向施⼯作业班组、作业⼈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签字确认”及第三⼗⼆条规定:“施⼯单位应当向作业⼈员提供安全防护⽤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员有权对施⼯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可知:提供有关技术⽅案、操作规程,以及提供安全防护⽤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劳务作业发包⼈的法定义务。劳务作业承包⼈的法定义务是委派项⽬负责⼈,负责劳务作业施⼯现场的管理。
根据《建筑施⼯企业安全⽣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产管理⼈员配备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安全⽣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额配备,根据企业⽣产能⼒或施⼯规模,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产管理⼈员⼈数⾄少为1⼈/五⼗名施⼯⼈员,且不少于2⼈”,作业⼈员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员,应当禁⽌其在施⼯现场从事施⼯活动。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如何履⾏安全⽣产这⼀条“职责”,应该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约定。
伊恩与妮娜(2)劳务费的计取⽅⾯
劳务⼈员劳务费的计取⽅⾯存在建筑安装劳务收⼊的确认标准,在实务操作中⼀直缺乏明确的量化执⾏标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约定标准,防⽌因此⽽产⽣争议。建议采纳以质量、进度、安全⽂明施⼯现场分区的新型计价模型,对劳务企业劳务⼈员的劳务费计价标准,使劳务费的计取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3)根据承发包双⽅的情况增加实⽤条款
为了切实保护⾃⾝利益,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必须有针对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条款,防⽌利益受损。劳务分包商也可就机械停⼯、材料供应等因素造成的窝⼯或者错误指令造成的返⼯约定违约责任。劳务发包⽅也可以明确约定履约保证⾦、质量保证⾦、采⽤经济⼿段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劳务队伍严格认真履⾏合同。有⼈建议签订三⽅合同,将开发⽅、总承包⽅、分包⽅共同成为合同责任主体,由第三⽅监督合同另外两⽅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并承担必要的连带责任,这种意见值得考虑。
在实务中,施⼯企业将⼯程劳务进⾏分包时,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履⾏不适当、违反合同原则显
沙尘暴是怎么形成的在实务中,施⼯企业将⼯程劳务进⾏分包时,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履⾏不适当、违反合同原则显失公平、同时还存在要求劳务企业⼤量垫付劳务款的问题,需要⼤家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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