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6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健中 
【文书类型】国模薛婧裁定书 
【当事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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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 
【代理律师/律所】王学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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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学卫 
【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韩庚是哪里人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湖南电视台女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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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23:4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
赔偿损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良、黄秋敏,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厂院电烤小吃店。
     经营者: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佳人结婚了吗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马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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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秋萍
曹三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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