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56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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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卫浴品牌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欣欣 
【当事人】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欣欣 
【当事人-个人】洪欣欣 
【当事人-公司】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文武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洪欣欣 
【本院观点】洪欣洪欣欣系香港地区居民,本案为涉港侵权责任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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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21日本案二审庭询时,艾琪公司述称,文章底部1元试用申请的二维码有约100多人点击。艾琪公司从事化妆品生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洪欣欣系香港地区居民,本案为涉港侵权责任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地,故
本案以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网络侵权行为持续发生至民法典生效之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2022年4月10日施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各方的争议焦点为:艾琪公司对洪欣欣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网络侵权。    关于艾琪公司对洪欣欣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网络侵权的问题。艾琪公司通过在网络上对洪欣欣肖像的使用达成商业宣传并获利的目的,应当知晓该等行为损害洪欣欣的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二审期间无新事实和新证据,原审法院对艾琪公司的网络侵权论述分析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
上诉人艾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上诉人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豪华商务车
【更新时间】2022-09-22 02:45:1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洪欣欣,艺名洪欣,系我国香港地区影视演员。艾琪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系“纤菲尔”的账号运营主体。艾琪公司称该用途为推广自己品牌下的产品,2015年后虽存续,但已实际不再使用,相关微店于2015年底已关闭。    洪欣欣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通过IP360应用系统保全的网页快照及IP360保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艾琪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其“纤菲尔”发布了名为《弟恋、异地恋、未婚生子、做人继父……那又怎样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的文章,在该涉案文章中未经洪欣欣授权擅自使用了洪欣18张个人照片,其中有1张重复使用。文章尾部介绍产品“纤菲尔奢华黄金紧致美肤面膜”及1
元试用申请的二维码,并且进行抽奖。截止至证据保全之日(2021年9月3日),上述文章保留时间为2227天。    庭审中,洪欣欣确认案涉已经删除了案涉文章。    洪欣欣的诉讼代理人齐天、王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1)沪杨证字第379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洪欣欣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案的诉讼代理人齐天等人代理其与艾琪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另查明,洪欣欣提交的截图显示,其微博账户有12×××19粉丝。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洪欣欣系香港地区居民,本案为涉港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或者直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由于洪欣欣与艾琪公司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故本案以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庭审过程中,
洪欣欣放弃要求艾琪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此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艾琪公司的权益,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民事侵权行为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艾琪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洪欣欣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洪欣欣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于艾琪公司张贴洪欣欣的照片目的认定事实不清,艾琪公司是出于欣赏的目的,发表涉案文章,并张贴洪欣欣的照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一审判决并未对此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对于因艾琪公司张贴洪欣欣的照片是让洪欣欣获益还是给洪欣欣是否造成损失,如果造成损失,是什么损失,多大的损失等事实都未认定清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艾琪公司出于欣赏的目的,张贴了洪欣欣的照片,对洪欣欣而言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并未造成洪欣欣社会评价降低,未对洪欣欣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文章发布时间为2015年,并且已经做了删除处理,当时刚运营,对于这样的发布文章认识不清,且
所使用的照片均来自网络,有网络水印作证。洪欣欣作为公众人物,对其肖像照片被公开使用是有预期的,理应有更高的容忍度。从实际情况看案涉粉丝量低,受众人有限,且该篇文章阅读量仅266次,影响范围极小。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清。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82条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而如前所述,本案中艾琪公司出于欣赏为目的的张贴洪欣欣照片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洪欣欣财产损失,非但没有造成损失,而艾琪公司也未因此而获得利益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作出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2022年4月10日施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
外。”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各方的争议焦点为:艾琪公司对洪欣欣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网络侵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艾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