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丽、许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宋小宝简介【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570号  自我评价 范文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翁艺晖黄泽强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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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翁艺晖黄泽强傅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黄玉芳 
【当事人】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黄玉芳 
【当事人-个人】蓝盈莹八卦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黄玉芳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建亮洪欣昀 
【代理律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 
【被告】黄玉芳 
【本院观点】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为许忠建的法定继承人,且其于一审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权,故其为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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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为许忠建的法定继承人,且其于一审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权,故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其该部分上诉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尽管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于2020年5月4日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许忠建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但许忠建早于2018年6月1日死亡时继承已开始,故而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许建忠是否有遗产、2020年5月4日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所作的放弃继
承的表示系在遗产处理之前的举证责任。因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未能就此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该部分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况且,一审判决的内容亦不影响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4: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8日,许忠建以投资绿化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黄玉芳借款200000元,黄玉芳当即出借给许忠建现金200000元。许忠建收款后出具一张借条交由黄玉芳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向黄玉芳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0元,期限为6个月,于201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连本带息还清"等内容。许小丽并未在该借条担保人一栏处签名。除对2016年6月20日许建忠是否向黄玉芳借款200000元、许建忠还款金额是否
还有转账记录200000元的事实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忠建向黄玉芳借款400000元,有许忠建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建设银行交易凭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企查查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为凭,据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许忠建本应依法偿还黄玉芳借款400000元,因许忠建已去世,作为许忠建配偶的许小丽,父亲许高升、母亲王纺、儿子许雄超,均是许忠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许忠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黄玉芳借款400000元的责任,黄玉芳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
予以支持。鉴于许忠建去世后,涉及到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及继承人是否继承其遗产的问题。为此许忠建的法定继承人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黄玉芳请求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黄玉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非属本案适格被告,因黄玉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许小丽等上诉人已经继承了许建忠的遗产。2.许小丽等上诉人明确放弃继承继承权,未继承许建忠的遗产,对其生前所借款项不负还款责任。综上,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许小丽、许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民终25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高升。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雄超。
     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因与被上诉人黄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黄玉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许小丽、许高升、王纺、许雄超非属本案适格被告,因黄玉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许小丽等上诉人已经继承了许建忠的遗产。2.许小丽等上诉人明确放弃继承继承权,未继承许建忠的遗产,对其生前所借款项不负还款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玉芳辩称:许小丽等上诉人为适格被告。一审庭审中,许小丽等上诉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处理之前。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