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晨 心形石头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8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立伟贾小平曾慧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达帜;周振超;郭国添;黄叙财 
【当事人】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达帜周振超郭国添黄叙财 
【当事人-个人】老永全何达帜周振超郭国添黄叙财 
【当事人-公司】解冻保证金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莉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张冠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吴珺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李侃童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莉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张冠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吴珺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李侃童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莉娜张冠覃晓林吴珺李侃童 
【代理律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李易峰杨洋隐私泄露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黄叙财 
【被告】刘子玥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达帜;周振超;郭国添 
【本院观点】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周振超应否向宏汇公司归还借款。宏汇公司与周振超签订的《借款合同》《借
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周振超须按月结息,逾期支付到期利息超过三日的,宏汇公司即可要求周振超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周振超收到宏汇公司贷款后从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且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亦已届满,故,周振超应向宏汇公司偿还案涉借款。老永全、香云纱公司上诉主张,宏汇公司与黄叙财以互相串谋的方式转移了本案借款,本案涉嫌套路贷嫌疑,但依据一审查明事实,周振超与黄叙财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周振超收取了宏汇公司的贷款后随即转账至黄叙财的账户,用以清偿其欠付黄叙财的借款本息。且,老永全曾以宏汇公司涉嫌套路贷为由向顺德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经刑事复议及复核维持。故,老永全、香云纱公司就此所提上诉无理。    二、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多种利率和违约金,且其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但一审依法对宏汇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香云纱公司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老永全代表香云纱公司在与宏汇公司签订保证和抵押担保合同时提供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书,该决议书由出席会议的三名股东签名确认,
符合前引法条规定。故,老永全、香云纱公司关于《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属于无效保证和担保之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老永全、香云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68.56元,由上诉人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2:34:09 
【二审上诉人诉称】老永全、香云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宏汇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宏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老永全、香云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4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永全。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老永全。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男,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黎诺懿金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温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
黄毅清的真实一家     原审被告:何达帜。
     原审被告:周振超。
     原审被告:郭国添。
     原审第三人:黄叙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珺,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童,广东南天明(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老永全、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云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宏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汇公司)、原审被告何达帜、郭国添、周振超及原审第三人黄叙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
法院(2019)粤0606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