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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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2
【字 号】项政〔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锄禾日当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
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项政〔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项城市行政区划内区域。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二章 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具体包括以下:1.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此类住房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或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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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
  第六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收养证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书。
 
第三章 城镇地区落户政策
  第七条  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项城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城乡属性属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暂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凭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4.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5.申请人居住证(仅租赁房屋人员提供);
  6.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合法稳定职业人员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1.被我市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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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4.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5.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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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请人居住证(仅租赁房屋人员提供);
  7.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落户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在我市(城乡属性属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集体户口上。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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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资质凭证;
  4.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项城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城乡属性属城镇)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第十条  具有项城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城乡属性属城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我市急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4.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