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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 8.1 周岁
1.2 合同生效 8.2 团体
1.3 投保范围 8.3 意外伤害
8.4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6.1 如实告知8.8 机动车
2.2 保险期间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9 医疗事故
2.3 保险责任 8.10 非处方药
2.4 责任免除 8.11 潜水
8.12 攀岩
8.13 探险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4 武术比赛
3.1 受益人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 特技表演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年龄错误处理8.16 净保险费
3.3 保险金申请 7.3 被保险人变动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3.4 保险金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8 不可抗力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7.5 变更
7.6 争议处理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4.1 保险费的交纳 附表二: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中华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中华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
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
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有关月亮的故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
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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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
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
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伤残
给付特别
条款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汕头景点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2.3.1意外身故给
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谢园老婆邱悦
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教师节画3.2 保险事故
通知 请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意外身故
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意外伤残
保险金申
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
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
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
交纳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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