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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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 1⼈的,计发基数乘1700*6=10200元;供养 2⼈的,计发基数乘1700*9=15300元;供养 3⼈的,计发基数乘1700*12=20400元。铜⼭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1200元调整为1700元(徐州市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1300元调整为1700元)。注:参保单位由社保基⾦⽀付,未参保单位由企业⽀付。
⼆、企业离休⼈员和建国前参加⼯作个⽼⼯⼈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
⼆、企业离休⼈员和建国前参加⼯作个⽼⼯⼈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
(⼀)企业离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规定,企业离休⼈员丧葬费、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员标准执⾏。企业离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时间参照江苏省民政厅、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
1、企业离休⼈员丧葬费,从2011年7⽉1⽇起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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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离休⼈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五)离休⼈员丧葬费、直系亲属⼀次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员标准执⾏。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2012年10⽉1⽇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社发〔2012〕349号):
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部及符合劳⼈险〔1983〕3号⽂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命⼯作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570元提⾼到900元;抗⽇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10元提⾼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50元提⾼到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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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离休⼈员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社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苏民优〔2012〕2号)、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和⼈员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次性抚恤⾦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苏民优[1996]37号),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08]42号)规定:⾃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
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
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
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
费。
(⼆)建国前参加⾰命⼯作的⽼⼯⼈丧葬费、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建国前参加⾰命⼯作的⽼⼯⼈丧葬费、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员标准执⾏,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员标准执⾏。
1、丧葬费,从2012年3⽉1⽇起为6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从2012年10⽉1⽇起为建国前参加⾰命⼯作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570元提⾼到900元;抗⽇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10元提⾼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50元提⾼到130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的,在本⽂第⼀、⼆条标准的基础上每⼈每⽉增发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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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从2012年3⽉1⽇起为14000元。
备注:企业职⼯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只有死者死时,其遗属男年满60周岁(⽆劳动收⼊来源)、⼥年满55周岁(⽆劳动收⼊来源),才能享受。退休⼈员死亡,只有退休时,其遗属男年满60周岁(⽆劳动收⼊来源)、⼥年满55周岁(⽆劳动收⼊来源),才能享受。与机关事业有区别。
三、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遗属⽣活困难补助费
1、⼀次性丧葬费,根据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社
发[2011]236号)规定,⾃2011年7⽉1⽇起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6000元。
2、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社发〔2012〕349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遗属⽣活困难补助,⾃2012年10⽉1⽇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部及符合劳⼈险〔1983〕3号⽂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命⼯作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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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570元提⾼到900元;抗⽇战争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10元提⾼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每⽉650元提⾼到1300⼆)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含退休⼈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先每⼈每⽉520元提⾼到680元。元。(⼆)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含退休⼈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先每⼈每⽉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的,在本⽂第⼀、⼆条标准的基础上每⼈每⽉增发80元。
3、⼀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社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苏民优〔2012〕2号),⾃2011年8⽉1⽇起,机关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员及离退休⼈员⼀次性抚恤费,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抚恤费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08]42号)规定,⾃2004年10⽉1⽇起,事业单位⼯作⼈员及离退休⼈员: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为本⼈⽣前20个⽉基本⼯资
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06年7⽉1⽇起,执⾏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次性抚恤⾦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作⼈员计发基数为本⼈⽣前最后⼀个⽉基本⼯资,即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离退休⼈员计发基数为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华晨宇和张碧晨
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员和保外就医⼈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苏⼈社函
4、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员和保外就医⼈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5〕197号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社区服刑⼈员和保外就医⼈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请⽰》(宁⼈社发〔2015〕5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员被判刑后有关养⽼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账户储存额中的个⼈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font>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养⽼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养⽼保险的⼈员和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离退休⼈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账户储存额中个⼈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本⼈和遗属不享受职⼯和离退休⼈员的相关死亡遗属待遇”。由于社区服刑⼈员和保外就医⼈员仍属服刑期间,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或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相关死亡待遇。
备注:1、参加养⽼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和离退休⼈员由机保处⽀付遗属⽣活补助费,但丧葬费和⼀次性抚恤费由单位⽀付;未参加养⽼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和离退休⼈员由事业单位⽀付丧葬费和⼀次性抚恤费及遗属⽣活补助费。2、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活困难补助费,从男年满60周岁(⽆劳动收⼊来源)、⼥年满50周岁(⽆劳动收⼊来源)发放,若死者死时,遗属年龄,只要遗属年龄达到上述年龄并且符合⽆劳动收⼊来源条件就发放,与企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