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鄂劳社发〔2008〕60号)
各市、州、直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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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所在市、州、县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职工个人缴费。非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年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在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农牧渔良种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对农业职工,由农牧渔良种场按月、按季或按年统一代收代缴。
  农牧渔良种场按政策规定为农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农牧渔良种场租赁、承包等经营土地(水面)面积挂钩。对于土地(水面)被征用的,农牧渔良种场应从征用费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胡军微博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补缴所需费用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
工个人按政策规定共同负担。非农职工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农业职工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如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从参保后实际缴费之日开始计算。
  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
  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参保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一致。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参保前已退休的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
审核认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非农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牧渔良种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同时,适当考虑与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以下称农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参保后相应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水平确定,其中: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参保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核定或确定的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生产人员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1、非农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2、农业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996年至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1.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地根据农牧渔良种场参保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的原则,参照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综合性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有农垦企业的地方,应按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进行确定)。
  (三)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非农退休人员和农业退休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计算。
  (四)参保后的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愿意,上述人员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后(延长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有关待遇规定
  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非农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标准的40%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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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与其它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九、严格界定职工身份
  (一)凡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农牧渔良种场工作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  (二)对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内的自然增长人员(即农牧渔良种场正式职工的子女或合法婚姻人员),且农牧渔良种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岗的,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职工。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农牧渔良种场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本文下发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因非组织原因中止在农牧渔良种场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应认定为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中,除农牧渔良种场行政管理、科研人员及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手续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可认定为非农职工外,其他职工均应认定为农业职工。
  十、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或登记手续、但经农牧渔良种场办理了自主录用手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以及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而在
本办法下发后至农牧渔良种场综合改革结束时仍未纳入的职工,参保时应按当地养老保险扩面办法执行。
  所有仅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土地人员、代管的农村生产队及未分配土地或未与农牧渔良种场所属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家属均不得纳入。
场面描写  十一、本文下发后,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本文下发前已参保的,目前可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农 业 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