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是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 (2011-01-13 11:00:19)转载标签: 冶炼中心法律问答原创杂谈 
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
问:我单位(行政机关)2010年元旦前一天三名同事和系统外一名同事外出,在外地发生一起车祸,导致三死一伤,死亡者可以认定为工伤么?能否得到单位赔偿么?如何赔偿?赔多少?
冶炼中心答:如果定性为非公外出,将得不到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死亡家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赔偿。顶多有一次性丧葬费。是否因公要有单位证明并到劳保部门办理认定,即便是因公外出死亡后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能按人薪发[1994]4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单位给予死亡公务员丧葬费(我省大约3600元)、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即死者生前20个月工资,家属困难生活补助(具体数额视困难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赔付少得既可怜又十分荒唐,立法本意原
打算官民分离,借此凸显公务员这个当官的特殊体优越性,原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出台前,从赔付数额上看,官比民强,要划算得多,同命不同价,但2011年以后,由于我国厂矿企业总是发生特大事故,民声怨沸,呼声甚高,工伤死亡赔偿要执行新的标准,大约一个命最高等于60万,最低也在20万左右,工伤对死亡者赔付数额大幅度上升,而处于公务员这个阶层,官大的,有钱有势,不在乎这点赔偿,官小的,人微言轻,无人问津,至今财政部和人事部没有出台新的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再一次给国家法律开了一个玩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起来在我国只是一句很涉奢侈的一个口号。这次居然偏不斜的把耳光扇到了公务员头上了!
下有关材料供你参考
是否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
[作者:云云    转贴自:本站原创    陕西二本学校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07-10-11    文章录入:云云
    我丈夫是一名公务员,乘坐本单位的车出差,在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至使我丈夫当场死亡魔兽秘籍.交警部门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我丈夫单位司机负主要则任,最后移交至法院.法院先是告知我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rookies组合,在我起诉后,法院却又说不能受理,原因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解与与适用>,我丈夫属于因工死亡,所以不受理.可是公务员没有工伤保险,而且公伤事故与交通事故在赔偿上差距狠大,(以单位说法公亡根本没有什么赔偿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只有二十个月的平均工资),况且这起事故还涉及第三家对我的赔偿,现在法院已做出判决,司机也只判了缓刑.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要求按交通事故赔偿吗?
可以的.工伤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务员不能以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二、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
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享有的保险待遇。对于死亡的公务员,国家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三种待遇,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 你说的程序的问题,因为是公务员,去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他们会负责这一切后事的办理的,不是由自己办理的,如果需要家属协助的,家属可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河北省公务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冀人社〔200945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标准: 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即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提高到每人3100元;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500元(包括租灵堂300元、花圈100元、遗像放大100元)。以上两项合计36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二、对因违法违纪死亡人员不执行该规定。
因公外出认定
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或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路途中,或因公务外出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可以认定为因公死亡。两个要点:一因公事,二意外死亡。即首先必须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其次只能是意外死亡才算,自然死亡不算。需要通过单位人事报主管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审核认定后按相关抚恤政策给予待遇。
-
1、上班时间或因公外出、出差身故都属于因公死亡。
2、具体的认定也很简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抚恤即可,需要做一个因公死亡认定,要相关材料,比如单位证明是否在办公时间因公外出以及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等等。
3、家属的工作和这个死亡抚恤无关,属于政府照顾行为,也就是没有明确规定,看给不给安排了,安排也不会以这个名义安排的。
4、不仅仅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军人因公死亡都是按普通标准的一倍发给抚恤金,我记得之前是二十个月的工资,现在也没再去关心有没有新的文件了。
5、保险是和抚恤无关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抚恤金由工资来源支付。
补充:其子女或父母甚至妻子,总之是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供养,主要的条件有经济上困难,子女仍未成年或正在国家承认的教育序列,父母无生活能力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9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l、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10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相关论文及专家研究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自20041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适合幼儿园感恩语录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感恩节语录简短
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
  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
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