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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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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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杰,*,1981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碧荣,*,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与覃杰系亲姑侄关系。
被告:覃玲俐,*,1979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恭祝新婚原告覃杰与被告覃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碧荣、被告覃玲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覃玲俐偿还覃杰借款本金1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覃玲俐负担。事实与理由:覃玲俐系覃杰亲,自2010年以来覃玲俐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覃
杰借款110余万元,因时间久远加之没有欠条,所以没有凭证。但2016年以来通过支付宝转账6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因覃玲俐被判入狱,无法履行还款事宜,故覃杰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覃玲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2021年5月18日,覃杰因查询银行转账记录,到2016年、2017年、2018年覃玲俐向覃杰借款64万元转账记录,故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覃玲俐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
覃玲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西湖十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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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杰向本院提交了其支付宝转账记录5份,其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各1份。本院调取了2021年4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对覃玲俐的询问笔录,覃玲俐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覃玲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电子档,覃玲俐、覃杰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中“覃玲俐资产调查资料”。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覃杰与覃玲俐系亲弟关系。覃杰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12日、2017年2月17日、2017年3月6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覃玲俐支付建行转账>陈羽凡和胡海泉
宝账户转账14万元、16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60万元。覃杰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25日、2017年4月23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1日通过其尾号9646的建行账户向覃玲俐尾号8999的账户转账30万元、10万元、19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69万元。以上覃杰共计向覃玲俐转账129万元,覃杰据以主张本案借款。
此外,经核查覃杰提交及本院调取的覃杰、覃玲俐的银行、、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覃杰对覃玲俐还有以下转账记录:2009年12月9日至2014年11月12日的银行转账25万元、2017年8月14日的银行转账14.6万元、2018年8月13日的银行转账20万元、2017年4月23日的支付宝转账1万元,以上共计60.6万元;覃玲俐对覃杰有以下转账记录:2009年12月9日至2014年11月12日的银行转账20万元、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银行转账66.56万元、支付宝转账2.4万元、转账4.3万元,以上共计93.26万元;2010年3月27日赵培对覃玲俐建设银行转账2万元;2017年8月11日、2018年8月12日覃玲俐建设银行对赵培转账15万元、20万元。
2020年7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覃玲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覃玲俐资产调查资料”显示:1.覃玲俐在2019年8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其投资悦庭一号KTV的资金来源包括其弟弟覃杰出借的50万元,其购买的湘J6××**号宝马车首付30多万元系向覃杰借款。2.尹国平在2019年4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覃玲俐向其购买宝马X5,通过覃玲俐******************5的账户于2015年11月29日向其转账10万元、并于2016年分三次向其转账10万元、20万元、7万元(经核查覃玲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6年的三笔转账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7月3日),以上47万元为该车首付款。3.覃杰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说明,其陈述“第一,家母于2018年10月19日因病逝世,其所得人情钱大约叁拾多万全部被覃玲俐所得;第二,本人自2008年以来陆续向覃玲俐借款壹佰壹拾余万元,因为是亲弟也没有打借条,但是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查询到……”。
另查,石门县时代金莎娱乐会所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覃玲俐。
本院认为,覃杰所诉引起案涉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款:“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覃玲俐对覃杰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因本案仅有转账记录,无债权赁证,且覃玲俐与覃杰系亲弟关系,覃玲俐因刑事犯罪被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故,覃杰对于其主张的案涉借贷关系,除提交转账交易记录外,还应当提交债权凭证或其
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转账记录均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发生。
从本院查明的覃玲俐与覃杰的转账交易明细来看,自2009年12月9日起覃杰对覃玲俐的转账总额为189.6万元,覃玲俐对覃杰的转账总额为93.26万元。自覃杰主张的本案第一笔借款开始(即2016年8月11日),覃杰对覃玲俐的转账总额为164.6万元,覃玲俐对覃杰的转账总额为73.26万元。赵培对覃玲俐的转账为2万元,覃玲俐对赵培的转账总额为35万元,覃杰、覃玲俐均陈述覃玲俐对赵培所转35万元系偿还覃杰借款。故,除覃杰所主张的案涉借款外,覃杰对覃玲俐还有转账行为。除覃杰所认可的覃玲俐已偿还借款5万元外,覃玲俐对覃杰及赵培还有转账行为。覃杰、覃玲俐对双方之间的其他转账往来未作出说明并提交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