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丽珍、林兰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漂亮的av明星【审结日期】2022.01.10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38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仲) 
【审理法官】(孙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丽珍;徐国烽;林兰芳;张鹏 
【当事人】沈丽珍徐国烽林兰芳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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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轩宇【当事人-个人】沈丽珍徐国烽林兰芳张鹏 
【代理律师/律所】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涛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郭兰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徐林武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涛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郭兰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徐林武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志铭林涛龙叔能郭兰丹徐林武 
建行转账【代理律所】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沈丽珍;徐国烽;张鹏 
【被告】林兰芳 
【本院观点】虽徐国烽转账至张鹏名下账户的金额与其陈述一致,但张鹏转账至沈丽珍名下款项的金额与徐国烽向张鹏转账的金额并不一致,张鹏表示徐国烽向其转账的金额并非全部是偿还给沈丽珍的款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徐国烽亦表示其与张鹏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故徐国烽的还款金额应以沈丽珍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一、沈丽珍与徐国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上述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00万元,理由如下:1、从2014年5月至2019年4月长达5年的时间内,徐国锋多次向沈丽珍出具《借条》及《债权债务协议书》,对讼争的300万元借款持续进行确认;2、2014年至2015年期间,徐国锋持续以300万元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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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沈丽珍向徐国烽转账情况如下:沈丽珍名下尾号为9763的兴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6日分别向徐国烽转账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沈丽珍名下尾号为7316的建行账户向张鹏名下尾号为7777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2年9月26日转账20万元,2012年11月6日转账80万元,2012年11月27日转账500万元,2013年1月9日转账76万元,2013年3月7日转账400万元,2014年2月12日转账4000元,2014年4月10日转账50万元,2014年4月15日转账50万元。    张鹏通过其名下尾号为7777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3年3月7日向徐国烽转账400万元,于2014年4月16日向徐国烽转账100万元。    徐国烽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向沈丽珍转账情况如下:2016年3月2日转账15万元,2017年1月2日转账453920元,2017年3月31日转账20万元,2017年7月3日转账20万元,2017年10月11日转账20万元,2018年2月9日转账30万元,2018年3月5日转账20万元、3万元,2018年5月9日转账5万元,2018年7月9日转账10万元,2018年8月8日转账5万元、5万元,2019年2月1日转账20万元。    徐国烽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向张鹏转账情况如下:2013年5月7日转账128000元(备注“付沈丽珍400万利息”),2013年6月7日转账32000元(备注“付沈丽珍利息”),2013年7月8日转账160000元(备注“500利息”),2013年8月7日转账32000元(备注“1”),2013年9月9日转账160000元(备注“利息”),2013年10月8日转
赵本山大女儿账32000元(备注“利息”),2013年11月7日转账160000元(备注“利息”),2013年12月7日转账32000元(备注“利息”),2014年1月7日转账160000元(备注“11-12利息”),2014年2月8日转账32000元(备注“利息2013.12-2014.1”),2014年3月7日转账316万元(备注“还沈丽珍本金300万及利息16万”),2014年4月8日转账32000元(备注“利息”),2014年5月7日转账80000元(备注“沈300利息”),2014年8月8日转账162000元(备注“沈丽珍利息”),2014年11月7日转账102000元(备注“利息”),2015年2月7转账162000元(备注“沈丽珍利息”),2015年5月7日转账162000元(备注“沈丽珍利息”),2016年2月2日转账225000元(备注“付沈丽珍利息”)。    张鹏名下尾号为8067的银行账户向沈丽珍名下尾号为7316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2年10月25日转账3000元,2014年4月8日转账32000元。张鹏名下尾号为7077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向沈丽珍名下尾号为7316的银行账户转账22.5万元。张鹏名下尾号为8067的银行账户向沈丽珍名下尾号为9888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3年5月7日、2013年7月8日、2013年9月9日、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7日各转账128000元,2013年6月7日、2013年8月7日、2013年10月8日、2013年12月7日各转账32000元,2013年12月31日转账30万元,2014年3月10日转账18000元,2014年4月8日转账18000元,2014年5月7日转账66000元,2014年8月8日、2014年11月7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5
月7日各转账162000元,2015年8月7日转账22.5万元。张鹏名下尾号为7777的银行账户向沈丽珍名下尾号为9888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3年10月30日转账70万元,2014年1月28日转账50万元,2014年2月8日转账5万元,2014年3月7日转账312.8万元。张鹏名下尾号为5593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7日向沈丽珍转账225000元。    还查明,徐国烽与林兰芳于2018年7月4日登记离婚。林兰芳名下位于思明区××路××号××室××室房产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29日。林兰芳名下位于思明区××路××号××室房产登记时间为2004年5月26日。林兰芳、陈一翔名下位于思明区禾祥西路XXXX号XXD室房产登记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该房产于2018年7月31日办理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650万元。2008年1月30日,建设银行出具一份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载明林兰芳在该行的45万元贷款已于当日结清。    2020年8月4日,徐国烽将其持有的厦门天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5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龙。2020年8月10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厦门天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准许。    再查明,沈丽珍因本案诉讼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20万元,目前已支付10万元。    审理中,沈丽珍、徐国烽与张鹏一致确认如下事实:1、徐国烽通过张鹏名下银行账户向沈丽珍还款情况如下:2013年5月7日支付128000元,2013年6月7日支付32000元,2013年8月7日支付3
2000元,2013年10月8日支付32000元,2013年12月7日支付32000元,2014年4月8日支付32000元,2014年8月8日支付162000元,2015年2月7日支付162000元,2015年5月7日支付162000元,2015年8月7日支付225000元,2015年11月9日支付225000元,2016年2月2日支付225000元。2、案涉《债权债务协议书》第2笔债务375.9万元对应的是2015年12月1日《借据》项下款项,案涉《债权债务协议书》第3笔债务217.48万元对应的是2016年2月4日《借条》项下款项,案涉《债权债务协议书》第4笔债务282.55万元对应的是2014年4月12日《借条》项下款项。3、2014年4月12日《借条》系张鹏代徐国烽向沈丽珍所出具,实际借款人系徐国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