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氏妹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钱枫小艺∙【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2001.03.19
【文 号】工银发[2001]77号
【施行日期】2001.03.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
  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工银发[2001]7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规范期限调整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要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调整范围,认真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利用期限调整人为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茉莉花茶好处
  附:
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贷款(含外汇贷款)期限管理,合理确定并调整项目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李佳琦被永久封禁了吗 本规定所称项目贷款期限调整(以下简称期限调整)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展期等方式,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三条 期限调整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期限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期限调整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不属于我行确定的退出或清户对象;生产经营正常,近年来的经营收入、净现金流量或者盈利水平(销售利润率或总资产利润率)没有下降;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调整后能够正常还贷;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在国内平均水平以上,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
  第五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可以进行期限调整:
  (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
  (二)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
  (三)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第六条 不在第四、五条规定的范围内,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经严格审批也可进行期限调整:
  (一)信用贷款有潜在风险,贷款担保不落实或无效,可以落实低风险有效担保,防范贷款风险,同时需要进行期限调整的;
  (二)贷款风险较大又难以一次全部收回,通过期限调整可一次收回贷款本金和欠息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三)原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贷,但经我行同意与其他法人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法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
  (四)贷款逾期较长或已形成呆滞,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依法追索,为保全我行资产需变更借款合同并进行期限调整的;
  (五)其他经国家政策允许或总行认定需要进行期限调整的。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不得调整期限:
  (一)不在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的;
  (二)通过期限调整仍不能促进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债权债务或贷款担保无法落实的;
  (四)总行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
第三章 期限调整的办理方式
  第八条 期限调整可采取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以下统称有关协议)和重签借款合同等三种方式,并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对尚未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到期且展期期限尚未达到《贷款通则》规定上限的项目贷款,原则上采用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
  对已经展期且展期期限达到《贷款通则》规定上限,但展期尚未到期的,采取由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期限;
  对借款人变更、重新落实担保以及已经逾期且需进行期限调整的,采取由贷款行与借款人重签借款合同方式重定期限。
  第九条 延长期限和重定期限均只能办理一次,且已办理延长期限的不得再重定期限,已重定期限的不得再行展期和延长期限。
  第十条 期限调整应由借款人提前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行受理并初审。
  第十一条 对经初审具备期限调整条件的项目贷款,贷款行应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进行综合测算,或者核实其他拟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拟订展期期限、延长期限或重定期限,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并取得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同意对贷款继续担保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初步书面承诺。借款人变更的,须确定债权债务的落实方案;重新落实担保的,须确定新的有效担保方案。上述方案确定后,由贷款行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获准展期或延长期限的项目贷款,贷款行应根据批准的展期期限或延长期限,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工商银行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 获准重定期限的项目贷款,贷款行应向借款人或新借款人发放一笔等额贷款,收回借款人或原借款人的贷款,根据批准的重定期限,与借款人或新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注明借款用途为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将原借款合同、借据作为新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期限调整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十五条 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借款合同期限变更协议的同时,须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或由借款人重新落实担保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贷款行与借款人或新借款人签订新借款合同的,须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属抵押、质押贷款的,还须按法律规定到政府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贷款行在签订有关协议前,应对照总行颁发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存在可能危及我行利益和贷款安全的疏漏,应商借款人、担保人在有关协议或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中,订立相关补充条款予以弥补。
  第十七条 为促进借款人按调整后的期限归还借款,贷款行可在有关协议或新借款合同中,提出与偿付贷款本息相关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