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工银发[1999]120号                            颁布日期:1999-08-30                            执行日期:1999-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利于增加外汇存款,扩大外汇业务量;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贷款质量,改善信贷结构。各行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积极开展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
近期,国家出台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关贯彻措施总行将另行通知。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
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略)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和我行人民币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权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需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第五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应依照总行人民币贷款授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上级行审批。
第三章业务分工原则第六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应由信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
会计部门和管理信息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七条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与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保证人的资格认定、保证文本的审查以及协助信贷部门向保证人追索。
第九条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外汇质押账务手续,管理外汇质押专户,负责外汇保证的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条管理信息部门负责通过会计科目核算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按月报送人民银行。
第四章币种、汇率、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外汇的币种及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
第十二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人民币基准汇率,外汇担保履约时汇率为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
第十三条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第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保函应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备用信用证应自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1个月到期。(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文本可参考工银发[1998]224号文)。
第十五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质押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利随本清。
飞船上的特殊乘客第五章贷款金额的确定第十七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主债务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贷款金额应根据质押外汇金额或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外汇金额及文本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约定条款来确定。
第十八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文本中的特殊约定条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贷款人提示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一旦发生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贷款主债务,借款人需立即偿还担保不足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追加担保金额直到担保金额足以覆盖主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应同时使用上述提前到期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五。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其保证文本原则上应为汇率敞口格式,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准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第六章审查与发放第二十条借款人必须是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提供的外汇质押款项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也可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
第二十二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以经常项下外汇收入作质押时,质押外汇金额与外汇结算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四条经办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设外汇质押专户,借贷双方不得采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办理质押。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动用外汇质押专户中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办理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时,应在表内“281保证金”科目下设立“外汇质
押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提供担保的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是已与我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银行。外汇担保金额应符合我行对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有关规定。
上述信用等级系指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长期债务评级(Long term debt, LT debt)。穆迪A级含A1、A2、A3,标准普尔A级含A+、A、A-。各分行接受无长期债务评级的代理行或与我行无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担保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保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
第二十八条办理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对国外开来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应在表外“651国外开来信用证及保证凭信”科目下设立“外汇保证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除应向贷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批文、批件、合同、章程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资本金按合同规定
期限足额到位的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借款人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同意的贷款申请;申请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还应提供同意用外汇作质押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工商银行贷款条件
(五)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詹姆斯-弗兰科
第三十条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应于质押外汇到账之日生效。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文本需经贷款人核实认可后,方可签署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合同。
第七章展期的办理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展期,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具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同意的书面申请,经保证人加押电传或通过SWIFT向贷款人确认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
第三十四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贷后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按《贷款通则》及总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利息支付情况,并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在国际业务部协助下负责关注作为保证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和汇率变化,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如遇异常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七条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期内,由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导致主债务高于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超额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要求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的质押外汇;汇率变动导致质押外汇折算金额超过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110%,贷款人可受理借款人增加人民币贷款的申请或退回其超额部分质押外汇。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按规定向上级行报送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有关统计资料。
第九章清收和追偿第三十九条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利息,或因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主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提前到期条款,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主债务。
第四十条借款人按期偿还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主债务后,贷款人应将质押外汇划回原外汇账户。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于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到期前5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则以贷款到期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对这部分质押外汇办理结汇,清偿人民币贷款主债务。多余的外汇退还至借款人账户,不足部分要求其补足差额予以清偿。三八节放假是法定的吗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主债务的,贷款人应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发出索偿通知,指示其按约定条款,将所担保的外汇资金汇入贷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以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买入价直接办理结汇,用以清偿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保证文本自动失效。外资金融机构履约后借款人凭外资金融机构偿债外汇的结汇水单和其他履约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借款人对外偿债时,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关爱国的演讲稿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下发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8.30,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阿sa陈伟霆最近更新: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