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xx)xxxx破终x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胜利路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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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xxxx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柘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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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胜利路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胜利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xxxx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板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xxx)xxxxxx破申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银行胜利路支行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xx地板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x.一审法院以(xxxx)xxxxxx执xxx号终本裁定系四年前作出且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股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对上诉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的断章取义。xxxx年x月xx日,上诉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被上诉人因债权人未获清偿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金额达xxxxxxxx元。xxxx年xx月xx日,上诉人再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其中由一审法院承办的两个案件因被上诉人全部未履行于xxxx年xx月xx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金额达元。xxxx年xx月x日,被上诉人仍有新的被执行案件。上述情况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显示被上诉人无对外投资,因此,(xxxx)xxxxxx执xxx号终本裁定提及的股权并非被上诉人对外投资的股权。被上诉人名下的不动产也已于xxxx年x月x日由法院裁定变卖。经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也未发现被上诉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x.虽然被上诉人提出破产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且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上诉人在异议书中自认“所有的包括机器设备、生产线等有价值的资产均已抵押给相关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地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偿担保物权后的费用甚至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必将无法继续推进”,印证了其目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实状况。
被上诉人xx地板公司辩称:x.我公司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上诉人认为我公司因未能清偿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金额总和达xxxxxxxx元不能成立。首先,xxxx年x月xx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地板公司债务化解及恢复生产工作协调会纪要》后附了一份《关于帮扶xx地板公司解除不良信贷危机恢复生产的方案》,该方案是在xx广晟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该审计报告反映我公司总资产万元(含品牌投入、销售渠道、专利、商誉等),负债为万元。我公司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其本身不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其次,我公司与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并经xx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上诉人提交的(xxxx)xx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中记载“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股权,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可以看出包括xx地板公司在内的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上诉人为证明我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截取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信息,认为未获清偿债权金额达xxxxxxxx元,该债权数额不真实。首先,上诉人所列部分案件,异议人已经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是和解方案,如(xxxx)合高新执字第xxxxx号案件(债权人:xx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执xx号案件(债权人:xx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次,(xxxx)xxxxxx执xxxx号案件执行标的款不准确,据了解被执行人已经归还xxxxx元。另有上诉人所列部分案件虽为执行案件,但查询显示未履行金额为x元,如(xxxx)xxxxxx执xxx号案件。最后,我公司涉及的绝大多数诉讼,实际仅为保证人,如(xxxx)xxxxxx执xxxx号案件显示执行标的xxxxxxx元,其债务人为xx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此类案件的债务人或是其他保证人如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必将极大地消减我公司的负债,使其摆脱债务、尽快恢复生产经营;x.我公司目前虽经营不善,在法院涉及诉讼,但始终在积极履行债务,并努力与各债权人协商处置债权债务问题,与大额债权人如国元小贷公司、诚信小贷公司均已达成和解
意见,债务得到了极大消解,包括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时,被上诉人同样表示会在最大能力范围内分期偿还债务;x.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允许我公司继续存续更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随着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企业财富,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我公司累计有商标x个、专利xx个、资质证书x个,尤其是其商标品牌作为无形资产具有非常大的价值。我公司为xx地板集团的重要核心成员,xx地板集团历经多年的发展,拥有品牌优势和商标影响力,生产工艺领先、机器设备先进,并拥有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曾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过较大的贡献。xxxx年x月x日,为保护“xx地板”的品牌价值,同时为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我公司与xx省高旺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使用协议,我公司授权xx省高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xx”注册商标,经营利润用于偿还债务。而我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破产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也相应变成了不良资产,随着公司的倒闭而贬值,其效用逐渐削弱,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大降低。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xx地板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成立,住所地位于xx市柘皋镇工业园,登记股刘畊宏在哪里直播
东为xx、胡桂兰,xx系法定代表人。
xxxx年x月xx日,xx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原告诉至xx省xx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xx地板公司及xx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xx、胡桂兰连带偿还借款本金xxxx万元及利息等。xxxx年xx月xx日,xx省xx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庐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xx地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银行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元并支付复利(利息暂计算至xxxx年xx月x日,之后的利息以xxxx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元利息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xx地板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银行胜利路支行律师费x万元;xx、胡桂兰、xx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xx地板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判决生效后,xx银行胜利路支行向xx省xx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年x月xx日,该院作出(xxxx)xx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股权,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xxxx)庐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xx银行胜利路支行可以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xx地板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xx银行胜利路支行与xx地板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xx省xx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xx银行胜利路支行与xx地板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xx银行胜利路支行以xx地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xx地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查,xx银行胜利路支行提供的(xxxx)xx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书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载明“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股权,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xxxx年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依法查封了xx地板公司或该案中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只是当时暂无法处置才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裁定作出距今已有x年多时间,在此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能够可以采取处置措施xx银行胜利路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故xx银行胜利路支行主张xx地板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xx银
行胜利路支行的申请,不予受理。死性不改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