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星星与被上诉人俞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银行 充值>江苏志愿填报系统【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资料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陈佩斯老婆2020.05.27 
【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9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李剑 
【审理法官】张晗庆张殿美李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田丽老公
【当事人】王星星;俞累 
【当事人】王星星俞累 
【当事人-个人】王星星俞累 
【代理律师/律所】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袁芳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陈超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袁芳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陈超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星袁芳陈超林 
【代理律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星星 
【被告】俞累 
【本院观点】康熙来了 许维恩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王星星举证主张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星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2.俞累于2017年7月20日汇入云联意公司100万元是否系偿还案涉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王星星将“现金6万元交付俞累",证据不足。户名为“王星星1"的账户于2017年6月17日在云联意公司CNCBK网站上注册,于2017年7月20日被认证。该账户信息载明:推荐人“俞累4398",手机号“186××××某某某某",性别“女",余额“98403.75",红积分“0.650518",白积分“130974705.6"。2017年7月31日从云联意公司获利提现的19400元,于2017年8月1日转账至王星星尾号6513的工商银行卡账户。除前述
事实外,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星星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我实际(提供)借款100万元,当时被告(俞累)当场给了我2万元的利息。"2019年5月4日,王星星与俞累通过聊天。王星星:“你借我的100万,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你先算一下多少利息,然后我们再谈"。俞累:“什么时候月息是2了?不是1.5吗"“咱们不用那么细算,事情心里都有数,我这是让步啦"“利息肯定会有"“我都说CBK的钱不管你回了多少了,我是这么想的分两次每次给你60万"“多了我压力太大"“我相当于付出去220万"“你要知道这个事实"“怎么说?你能不能接受?总共给你120万"。此后,王星星向俞累发送中国银行卡正面照片及3段语音。俞累:“开庭前?我哪打的出来"“我不是跟你说了嘛,我钱在工程里"“我给的方案是,年底给你60(万元),明年过完年再给你60(万元),不然现在我也没钱,工程怎么也得过完秋天验收后拿钱"“你要是不能接受,那我没办法,目前就这能力"。王星星:“开庭前你把钱打给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星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2.俞累于2017年7月20日汇入云联意公司100万元是否系偿还案涉借款。  关于王星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王星星主张其出借的款项中有6万元是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俞累交付的,但俞累仅认可收到4万元,故王星星应当对另外2万元已经交付的主张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对此,王星星没有举证予以证明,且在一审中自认借款时俞累当场给了2万元利息,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王星星实际向俞累交付借款98万元,故案涉借款本金应为98万元。王星星提出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俞累于2017年7月20日汇入云联意公司账户100万元是否系偿还案涉借款的问题。俞累主张其向云联意公司汇款100万元系偿还王星星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王星星就此达成合意。仅凭CNCBK网站上“王星星1"账户中余额、积分等信息,不能认定俞累汇入云联意公司账户的100万元是为该账户进行充值操作。“王星星1"账户是王星星本人注册、操作还是俞累注册、操作,均因云联意公司涉及刑事犯罪,CNCBK网站无法登陆而无法查明。俞累所称其在案涉借款到期后未再向王星星支付款项以及王星星向俞累借款后还款,虽属事实,但是不能排除俞累与王星星就上述款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依据俞累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用上述款项清偿了对王星星的借款债务。王星星为反驳俞累所主张的还款事实,提供了起诉后与俞累往来的。俞累在中,不仅没有提出其已经偿还借款的主张,而且多次承诺分期还款,表明此时其对王星星仍负有借款债务。俞累辩称前述承诺是为了套取王星星的真实陈述,与常理不符;其所述相当于付出去220万元,恰有向云联意公司投资的损失由其负担的意思。结合王星星仍持有案涉借条
的事实,本院认为俞累主张的还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俞累主张的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俞累已经偿还案涉借款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俞累应当返还王星星借款9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王星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  二、俞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星星借款9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王星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0元,由王星星负担319元,俞累负担206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王星星负担319元,俞累负担156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4: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0日,王星星与俞累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俞累因资金周转,向王星星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还款方式为转账。同日,王星星将100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94万元和现金6万元交付俞累,王星星于当日交付时扣除2万元作为利息。俞累于当日向王星星出具借款借据和收条。俞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6月20日、每月按时支付2万元的借款利息,共支付5个月的利息,共计10万元。2017年7月20日,俞累将10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汇入云联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设的账户内,2017年7月27日王星星因资金周转向俞累借款14万元,于2017年7月29日归还;2017年8月13日,王星星向俞累借款3万元,于2017年8月19日归还。王星星于2019年3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俞累收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后,于2019年5月4日添加王星星为好友,双方在中对借款和还款有争议。一审法院另查明,王星星于2017年6月17日在云联意公司运营的CNCBK网站上注册账户,于2017年7月20日得到云联意公司充值认证。王星星的CNCBK账户信息显示:余额为98403.75元,红积分为0.650518,白积分是130974705.6。该账户关联王星星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
××18。王星星于2017年7月26日从云联意公司获利提现30852.79元,于2017年7月31日从云联意公司获利提现19400元,并在提现后立即将款项转入王星星名下卡号为62×××13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