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男⼥离婚之时争夺的焦点之⼀,男⼥双⽅都想⾃⼰多分的⼀些夫妻共同财产。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
⼀、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该法实⾏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仍然沿⽤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按共同共有原则⾏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时才予以分割。不过,夫妻双⽅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
shinee资料⼆、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双⽅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宋轶老公是谁
⼀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或双⽅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贞观之治剧情第⼀,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双⽅登记结婚之⽇起,⾄双⽅离婚或⼀⽅死亡之⽇⽌的期间。
第⼆,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
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派⽣于夫妻⼈⾝关系,只有男⼥双⽅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应以夫妻⼈⾝关系的成⽴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终⽌。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的⾸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双⽅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产⽣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事实概念,因⽽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不以实际同居⽣活来计算。婚姻关系⼀经缔结,男⼥双⽅就发⽣了合法的夫妻⾝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定就会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种法律事实
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的另⼀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如果夫妻双⽅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于夫妻⾝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终⽌。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死亡。(1)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消灭的⼀种⾏为,因离婚⽽终⽌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式有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消灭。(2)夫妻⼀⽅死亡或夫妻双⽅同时死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者产⽣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死
亡的时间确定上,⾃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民法院裁判⽂书发⽣效⼒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夫妻双⽅同时死亡,也同样产⽣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的法律后果。热能与动力工程就业前景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众所周知,⼤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然⼗分⼴泛,它既包括⽆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资、奖⾦。⼯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是指⽤⼈单位为了⿎励和表扬劳动者⽽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产、经营的收益。夫妻⼀⽅或双⽅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或双⽅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商户的名义从事⼯商业⽣产活动、以个⼈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或⼀⽅所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的财产,属双⽅共同财产。如夫妻⼀⽅或双⽅所继承的其去世⽗母的遗产,⼜如结婚时⼀⽅或双⽅受赠的礼⾦、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所有,或赠与⼈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和赠与⼈的意愿,夫妻⼀⽅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活,其他应当归双⽅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类:(1)婚后对个⼈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
⼈所有房屋进⾏修缮、装修、重建⽽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双⽅婚后财产所产⽣的孳息,应为夫妻双⽅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3)夫妻⼀⽅或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次性买断⼯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退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应当作为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双⽅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产经营所产⽣的债权。
三、提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与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相⽐,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是将这⼀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民众所接受,适⽤这⼀制度,我国绝⼤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引起,并⾮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双⽅在经济收⼊和承担家庭义务等⽅⾯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平等和保护妇⼥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的合法财产。
尽管修正之后的《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个阶段性、过渡性的⽴法措施,其制度性的
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仍留有许多重要的⽴法空⽩,以⾄难于操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该法实⾏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在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界限是明确的,但以权利外观⽽⾔,第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关系并不特别清晰,所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存在许多需要充实和完善的地⽅。
(⼀)应当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在所有权性质上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误时,才能夫妻各⽅对共有财产所拥有的权益。
依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实⾏婚后所得共同制。如果夫妻双⽅对其婚后所得没有进⾏约定,那么,夫妻双⽅的共同财产范围⽐较容易确定,即除法定个⼈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夫妻间财产约定具有隐秘性,加之我国未实⾏婚姻财产登记制和个⼈财产申报制,当夫妻双⽅对婚后所得有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很难从外观看出,致使外⼈很难了解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民事交易⼀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交易本⾝的安全及其相对⼈利益的保护均⽆法实现。
我国婚姻法虽然也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制度,但相关法律规范⼤都为粗线条的勾勒,根本不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很难有效调整新时期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为。
为充分保护夫妻双⽅的共同财产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关系中第三⼈的正当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度进⾏有效完善。
(⼆)应当建⽴夫妻约定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
在夫妻财产约定领域实⾏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就能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及其内容的透明性,较好防⽌夫妻利⽤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防⽌第三⼈利益受损。事实上,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施⾏,例如,《⽇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当在婚姻申报时进⾏登记。”台湾地区民法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登记于夫妻财产登记簿。”
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作法,建⽴约定财产登记制度。⾄于登记的办法,笔者认为,⽐较可⾏的办法是在男⼥双⽅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进⾏双⽅约定共同财产的登记,并将约定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记载于婚姻登记簿中。在登记的效⼒⽅⾯,应当规定:凡经登记公⽰的,具有对抗第三⼈的法律效⼒;未经登记公⽰的,只能拘束婚姻当事⼈双⽅。
(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明确
婚姻当事⼈双⽅在进⾏财产约定时,其约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应当指明哪些财产为共同所有,哪项财产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哪些财产为个⼈所有。通过这种⽅式所作的夫妻共
猪的价格同财产约定,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夫妻双⽅的共同财产范围,使交易第三⼈在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为时⼼中有数,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第三⼈的信赖利益。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的⽅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罗列,这种做法虽然从⽴法意图上想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加清楚,但在逻辑上却很难周延,因为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活中的所有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财产的界限难以划清。
对于除婚姻法明确列举属共同财产或个⼈财产以外的财产,其归属到底是属夫妻双⽅还是属⼀⽅所有,婚姻法修正案公布稿第17条第2款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可惜新《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该规定。对于这样的问题的处理,国外的⽴法就值得我们去借鉴。例如,《⽇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项规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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