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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联欢会主持词>赵雅芝家暴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红领巾心向党歌曲 【摘要】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缺失一直都是广大女性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使在当今法制相对健全的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这一问题也难以彻底解决。新婚姻法的出炉更使这一问题更加尖锐。针对新婚姻法下女性财产权益的威胁,我们可以通过三个阶段逐一分析,婚前财产,婚姻期间的财产,婚后财产的分割与计算,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新婚姻法;妇女权益;财产保护;法律
一、婚姻制度下女性财产权益的沿革
在以封建礼教为中心的古代,女子的权益长期受到“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礼教的禁锢,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从结婚时的第三方决
定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结婚后的“夫为妻纲”“既嫁从夫”再到离婚时“七出”充分的反映出历代法典对妇女在婚姻中的权利与地位毫无保护可言。因此,女性在礼制或法制下所被承认的财产所有权与继承权也是少有的。《唐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俱亡,同一子之分”。也就是说,没过门的妻子因未婚丈夫的死亡只能留下所付聘礼的一半财产,若是留在夫家守志没有生育的女子,可以继承丈夫的份额或者相当于一个儿子所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女子改嫁,则没有继承可言,夫家财产不可以带走。后来明清时期继续沿用这一规定并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寡妻继承财产并不是真正的拥有财产权,而是起到一个把丈夫的财产传给嗣子的中间人的作用,这对女性来讲是极不公平的。[1]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妇女地位的提高,相关法律开始注重对婚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废除了男尊女卑,漠视女性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的婚姻法于改革开放初期问世,进一步规范了婚姻家庭制度,但仍有漏洞,这使得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成为必然。值得一提的是,经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并将“实施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准予离婚的理由(第32条)。[2]搞鬼一家人此外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表明,一段婚姻结束后,女性除了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外,还有可能拿到对自己精神损害的赔偿。“夫妻财产制”是另外一个突破。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其他法律中也开始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在农村,由于出嫁到外村的妇女的土地往往被本村强行收回或落入娘家兄弟手中,夫家所在村又未到土地调整期,外嫁妇女就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土地。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应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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