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居 答案: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
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
对偶婚制: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 |
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掸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
法定财产制 答案:它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为的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法定婚龄: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
法定继承:也称呼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
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
范冰冰崔永元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均以夫妻财产制为依据。 |
夫妻配偶权:是夫妻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答案: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日常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
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
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
扶养: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
奥罗黎共诺婚: 自由婚或者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
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
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以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 |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妹为已妻。 |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
婚姻: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
婚姻法: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的规定为一句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
婚姻关系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法定的事实而消灭。 |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重点,必须掌握) |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
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
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基础知识) |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 |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
联合财产制:答: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的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候还可以处分。 |
买卖婚 答案:是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
民族婚姻: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
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
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张震岳再见歌词 |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跟踪重点) |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妹之夫等。 |
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 |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属远近的标准单位。 |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也就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本次考试,我的预测之一) |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
亲属: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
亲属: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
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男子和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
社会机构抚养: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
涉外婚姻(狭义):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
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
涉外结婚: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和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
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过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状态的婚姻。 |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频率很高) |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高频率) |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
陈瑶被淘汰 协议离婚: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协议离婚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故又称登记离婚。它是与判决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 |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
血缘婚制:在一个血缘体内,按照辈分划分为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相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相为夫妻。 |
亚血缘婚制,是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
亚血缘婚制:亚血缘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
亚血缘婚制:指若干数目的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是兄弟与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
仪式制: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
遗产:它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本次考试,我的预测之一) |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
重婚: 有配偶者与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
诸法合体:就是把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
转继承:也就是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妹、父母子女。 |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本文发布于:2024-12-27 10:4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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