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比如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麦小兜引言
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当今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
在着很多漏洞了。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
六一节快乐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
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当中,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如怎样进行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怎样使用财产、怎样对财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有了债务怎样进行清偿、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等。从现行的《婚姻法》来看,它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说,它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强制适用。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该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以法律协议的方式,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怎样使用财产、怎样对财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有了债务怎样进行清偿、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等要素进行约定。
三、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缺陷
    新《婚姻法》当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但是,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对比起我国的现实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现实中,不少的法律纠纷都是因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而产生的。具体的缺陷是: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不完善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从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成来看,我国婚姻法当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整体上是不完善的。特别在对于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制度上面,还存在着不少“盲区”,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而在现阶段,婚姻关系当中可能会发生诸多情况。对于长期分居、一方失踪、一方虐待和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况而言,现行《婚姻法》对赋予当事人将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并作为非常财产制方面,还界定得不够明晰。一旦上述情况发生,法院在裁决时也会带来困难。
(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弊端
目前,新《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婚姻法》来说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上面也是更加明确、更加细
化。然而,从具体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仍然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些漏洞,或跟其他的法律条文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改进。具体如下:
1.在知识产权归属上的漏洞
通常认为,作者、发明创造者之外的主体,是不具备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性的,只有在知识产权当中的财产权才能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正是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共有财产。然而,这一法律条文的缺陷在于,仅注重“知识产权收益”的获取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时间。这样,就会产生两种不平等的情况:一种是婚姻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得到的知识产权,另在结婚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创作、创造等手段获得的知识产权,但在离婚时,所得收益仅属于一方。很明显,如果是前者,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是后者,就会对获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是不公平的。
1.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上的漏洞
  从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来看,一方根据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若遗嘱人
或赠与人在契约中清楚标明属于丈夫或妻子的,则明确属于丈夫或妻子;而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未明确表示将其归属于配偶或配偶的,则属于合法的夫妻共有财产。跟原有的婚姻法比起来,它的界定方式已经明晰地多,但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而这种漏洞也往往是产生法律纠纷而难以裁决的根源。
首先,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会明确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某一方个人。新《婚姻法》的这一做法与国际惯例仍然不相符。
其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无论是法定还是遗嘱继承,都应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这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把夫妻的一方合法“遗产”看作是法定的共同遗产,无形当中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这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条文。本身,继承遗嘱是需要高度尊重个人意愿的,即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某一人继承,这就是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将一方从遗嘱中获得的遗产看作是一对夫妻共有的财产,等于改变了遗嘱,也限制了他们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同时也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矛盾[1]
四、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
(一)对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界定
中元节是什么节日    夫妻法定财产权制度一般由夫妻通常法定财产权制度和夫妻特别财产权制度构成。其中,前者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夫妻之间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财产制。像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若是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清楚的,则依照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执行。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典,在非常法定财产上面的界定仍然显得很模糊。本文认为,《婚姻法》应当增加关于该制度的条款,并对其内涵具体进行细化,使之处于有章可循的状态。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发生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条文或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出面宣布,取消共有财产,改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黄圣依 赵本山[2]
1.对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制度的法定事由是:(1)由于感情原因,分居一年以上;(2)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合理地承担抚养责任,或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3)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不能实施或者进行滥用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难以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有财产难以偿还其共同债务的;(5)夫妇一方在无合理原因的前提下而拒绝参与管理共同财产,或在无合理原因的前提下而拒绝处分共同财产;(6)有其他明确情形的。
2.对夫妇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申请人作出明确的规定。参照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出发,结合
我国的国情,认为这一情形只能由夫妻双方进行申请,它与民法当中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是相符的。但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两方的债权人,就不可以提出这样的请求。
3.如果是在上述原因下,而需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那么在必须通过法院或者通过婚姻管理机构来办理,或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来予以实施。
4.在解除了分别财产制度的法定事由后,经夫妻一方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宣布其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的恢复。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的恢复,人民法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婚姻登记机关,以恢复对其的相关记载。
(二)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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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从下列方面来进行优化:婚前,夫妻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那么在婚后所得收益均归另一方;婚姻关系期间或离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夫妻共有。当事人在离婚后,如果一方将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望权转化为既得利益,则对方有权要求将其所得分配给当事人;或离婚时,应首先评估未实现的财务收益,以被评估的“价值”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来看待。而在进行分配时,应由拥有该知识产权的一方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