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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
【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某;王某1
【当事人】武某王某1
【当事人-个人】武某王某1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魏向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魏向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莉魏向楠
【代理律所】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邮政储蓄网上查余额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还珠之鸿燕传书【字号名称】民终字
魔兽争霸3秘籍大全【本院观点】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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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1与武某结婚前,王某1父母将其部分出资购买的案涉房产份额赠与给王某1结婚使用。在王某1与武某结婚后,双方又进行了出资,王某1亦将案涉房产由“王某1"个人变更登记为“王某1、武某"共有,虽王某1与武某未签订书面形式,但通过对王某1、武某变更登记权利人的情况分析,王某1将其婚前个人的房产份额自愿约定为与武某共同所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房产为王某1与武某共同所有。虽王某1在原离婚诉讼中主张武某系采用强迫、威吓方法,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未或支持,现该变更登记行为也未依法撤销,故王某1主张案涉房产属其个人财产,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仍基于王某1父母之前的赠与行为,将王某1之后对案涉房产的处分认定为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并据此进行分割,有违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王某1的出资等情况,一审将案涉房产判归其所有并无不当,武某上诉请求将案涉房产判归其所有,
不予支持。综合案涉房产的价值、出资等具体情况,应由王某1分割给武某18.884万元(47.21万元×40%)为宜,武某请求按50%份额分割案涉房产,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武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予以采纳;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结果失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王某1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时,武某有协助办理义务。所需费用由王某1负担";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坐落在宿州市,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登记在王某1、武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归王某1个人所有;由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武某(对房屋折款)应得份额10万元"为“坐落在宿州市,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登记在王某1、武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归王某1个人所有;由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武某(对房屋折款)应得份额18.884万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武某负担2474元,由王某1负担4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9: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武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2017年11月王某1起诉与武某离婚,被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随武某生活,但对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以南恒丰小区2#楼2单元0103室房屋未作处理。经查:2014年4月11日王某1与王荷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荷影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以南恒丰小区2#楼2单元0103室房一套,2014年6月15日王某1父亲通过转账方式给付王荷影20万元。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登记权利人为王某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1支付给王荷影房款12万元,王某1父亲支付房款3万元。2016年7月20日该房产权利人变更为王某1、武某共同共有。2019年5月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理。2019年7月23日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估价金额为47.21万元。一审法院认
为,王某1、武某诉争的房屋,系王某1及父母在王某1婚前购买并实际付款23万元,占房屋总价款的近三分之二,属王某1婚前父母为其出资购置的婚房。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出资12万元,并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但王某1父母出资部分未明确表示赠与其二人,应视为对王某1个人赠与,属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案涉房屋购买价为35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7.21万元,净增值12.21万元,其增值部分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王某1、武某共同出资房款12万元,房屋增值部分为4.1864万元,合计为16.1864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在分配时酌情照顾女方和孩子一方权益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坐落在宿州市,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登记在王某1、武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归王某1个人所有;由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武某(对房屋折款)应得份额10万元;二、王某1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时,武某有协助办理义务。所需费用由王某1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评估费5500元,由王某1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数控专业就业前景【二审上诉人诉称】武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平均分割案涉房产;由王某1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是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并就增值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错误。案涉房产虽系王某1父母婚前部分出资购买,但该房产登记在王某1名下,王某1有权进行处分。婚后,王某1同意添加武某为共同共有人,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属王某1、武某共同共有,因产权登记未明确彼此的产权比例,一审按比例分配不当。现武某抚养年幼的子女,暂无住处,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应将案涉房产分配给武某。
武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2020)皖13民终1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超,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武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平均分割案涉房产;由王某1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是王某1婚前个人财产,并就增值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错误。案涉房产虽系王某1父母婚前部分出资购买,但该房产登记在王某1名下,王某1有权进行处分。婚后,王某1同意添加武某为共同共有人,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属王某1、武某共同共有,因产权登记未明确彼此的产权比例,一审按比例分配不当。现武某抚养年幼的子女,暂无住处,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应将案涉房产分配给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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