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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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苹,*,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西江月 夜行黄沙道中赏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鹏,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泽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苹与被告新名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名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慧茁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苹及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被告新名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苹与新名郎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名郎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721.26元;3.新名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400元;4.新名郎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98043.11元;5.新名郎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89.66元;6.新名郎公司支付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800元。庭审中,刘苹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新名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400元。事实和理由:刘苹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新名郎公司,岗位为导购,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工作期间,刘苹经常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未休年假。2020年8月5日,新名郎公司无故辞退刘苹,故诉至法院。
新名郎公司辩称,刘苹于2017年12月10日入职新名郎公司,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加上其他补贴待遇每月工资合计2800元。新名郎公司拖欠刘苹2020年7月和8月份工资共计3303元。新名郎公司未违法辞退刘苹,只是安排刘苹调岗,刘苹本人也同意调岗,之后就自行
离职。刘苹在新名郎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加班,如果存在加班,也已支付了加班工资,年假也均已休息,如未休息也已支付过相关待遇,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民族园鞋店在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为刘苹缴纳社会保险。北京嘉德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为刘苹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0年8月6日,刘苹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刘苹与新名郎公司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拖欠工资3721.2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400元;4.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98043.11元;5.支付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89.66元;6.支付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800元。2021年4月12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84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刘苹与新名郎公司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新名郎公司支付刘苹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工资3721.26元;三、新名郎公司支付刘苹2018年12月11日至202
0年8月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88.51元;四、驳回刘苹的其他仲裁请求。刘苹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雪梨银耳糖水做法
庭审中,刘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上公章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未见过合同,该份合同与公司提交的合同并不冲突,合同期限包含在公司提供的合同期限内,称刘苹提交的合同应该是用于商场入场或办理其他手续时使用的合同版本。
2.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数额及拖欠工资情况。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3.钉钉考勤截图,证明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即使存在加班,加班费也已支付完毕。
4.刘苹与公司会计张辉的聊天记录,证明延时加班的事实。聊天记录显示刘苹与张辉在每个月会核对考勤及工资,其中刘苹在2018年2月存在1小时加班、2018年5月存在8.5小时延时加班、2018年10月存在1小时延时加班,2019年11月存在1小时加班,新名郎立春习俗
公司均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另2020年5月22日晚上10点工作至2020年5月23日早上9点,公司支付加班费200元。新名郎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主张是刘苹作为店员,自己对上班情况(含加班、提成、休假等)所作的相关统计,然后发给张辉,张辉与相关负责人核实后,依据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员工对工资等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来,因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第34条规定,需要在收到工资后5日内提出异议,公司对刘苹工作期间该发的工资、加班费、提成等均已发放完毕。
鞋店名5.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新名郎公司无故将刘苹辞退。新名郎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录音是刘苹2020年7月22日同意调岗之后,与新名郎公司门店业务郭萌(郭萌于2020年11月离职)的谈话,郭萌不是公司的经理,其只是负责门店业务,对于刘苹是否签劳动合同,是否休假等不清楚,二人的谈话主要针对刘苹为什么反悔不同意调店;调店确实是因疫情原因公司难以维系经营,公司员工都是体谅的,所以2020年7月22日刘苹也在《调岗通知》上签字同意。
新名郎公司向本院提交:1.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0日,双方续签了期限
伍娇离婚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的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刘苹在仲裁庭审中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但主张续订处内容是后添加的。在本案庭审中表示对劳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要申请鉴定,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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