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红、张译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辖终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静侯佳褚玉春 
【审理法官】孟静侯佳褚玉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晓红;张译丹 
核酸检测多少钱一次最新价格【当事人】刘晓红张译丹 
【当事人-个人】刘晓红张译丹 
张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红 
【被告】张译丹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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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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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管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晓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6:46 
刘晓红、张译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红。
演员马晓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译丹。
支付宝刷脸     上诉人刘晓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58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晓红上诉称,1.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亦明确承认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2.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张译丹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管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晓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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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静
审 判 员 侯 佳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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