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权限手续、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派出所: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
2)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服兵役以及死亡人员。凭出国签证、入伍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3)恢复户口。回国、复员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的,凭准迁证、安置证明、释放解教通知书办理。
4)市内户口迁移。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计划办理;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和转、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6)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指居民可变更项目变更。如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凭学历证明、结婚证等证明办理。
2、派出所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经所长审批办理的:
1)分户、立户和并户
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2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
由其父母书面申请,提出正当理由需要更名。
3、为公民申请户口、上学、就业等原因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批:
形容高兴的成语1)外市夫妻投靠户口
2)外市父母投靠子女户口
3)外市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未满18岁)
4)随军、领养等户口
5)更改民族及18周岁以上居民更改姓名
2、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
1)购房、纳税、投资、大中专毕业生在宁工作二年、中专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宁工作三年以上等条件户口
2)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3)获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户口
4)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外地企业驻宁办事机构人员户口
5)其他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6)更改年龄
3、接待众有关户政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4、办理《边境通行证》
三、户口办理时限
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在辖区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18周岁以下更改姓名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对申报人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户口,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众,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对已办结的户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准迁手续。
4、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在4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签发准迁手续。
5、对众提出的户政咨询和入户申请,保证一次性解答清楚,对特殊情况和一时难以答复的,经研究请示后,采取事后电话答复,避免众二次往返。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软件工程专业主要学什么(1995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科学设置登记项目,统一式样、标准,规范制发工作,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簿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用名;7、民族;8、出生日期;9、监护人;10、监护关系;11、出生地;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身高;23、血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30、申报人签章;31、承办人签章;32、登记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
  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户号;4、住址;5、住址变动登记;6、姓名;7、户主或与户主关系;8、曾用名;9、性别;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贯;13、出生日期;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7、身高;1
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服务处所;23、职业;2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26、承办人签章;27、登记日期;28、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
  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存期限为5年。
  六、关于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规定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编写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6周岁以下公民户口迁移以及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仍应继续使用此编号。
  七、关于收费问题
  制发居民户口簿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订,并将核定的收费标准抄报公安部。
  凡过去有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制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式样(黑稿)
     二、居民户口簿式样(黑稿)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附件三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怎样开微博“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
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
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
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危楼高百尺的危是什么意思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
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8、属集体户口的,邱意浓拍过的三级“户主姓名户主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中央法)
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
  (1)出生登记。验核《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2)注销户口。公民出境一年以上或者定居的,验核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办理;服兵役人员,验核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判处徒刑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凭《刑事判决书》或者《劳动教养决定书》办理;死亡人员,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
医学证明书》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派出所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毕业生: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和未派遣的,凭《户口迁移证》和人事部门的《毕业生迁移户粮关系介绍信》和签发的改派证明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转学证明、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5)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分别验核护照或者有效入境证件、安置证明、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法律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6)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7)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
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的。需要调查核实的主要是户籍项目和申报理由有出入的情况,不得自行扩大调查核实范围。
  (1)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农转非户口。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办理报比手续。
  (2)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城迁城户口。验核户籍证明、离(退)休证明、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在本地从业的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3)跨县(市、区)农迁农户口。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4)收养子女户口。验核《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对《收养法》实施前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的事实收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5)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或者父母书面申请,18周年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更改年龄,验核原始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更改民族,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
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3、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4、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定为两种:一种是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入口登记表》;另一种是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婚姻状况、住址8个项目。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审核批准跨县(市、区)农迁农及一般地区迁往特定地区的户口。
  2、审核批准城迁城户口,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3、审核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各类农转非户口。
  4、直接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县(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毕业证书、录(聘)用或者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名册以及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5、直接受理审批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城迁城户口。
  6、审批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等户口事项。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2)技工学校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录取新生名册》等凭证办理入学落户手续,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专业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办理毕业落户手续。
  (3)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审批。其中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工人技师、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验核技师或者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单位聘书、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18周岁以下子女在校学籍证明办理。
  (5)异地安置的志愿兵、义务兵和转业军人户口。验核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县(市)以上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审批办理。
  (6)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非户口。验核师(旅)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办理。
  (7)其他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2、根据县(市、区)公安机关上报材料审批的户口。
  (1)各类投靠农转非户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
  (3)城镇居民收养农村子女户口。
  (4)退休、退学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异地安置人员户口。
  检查监督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城迁城户口。
二、办理户口时限规定
(一)派出所办理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审批户口,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县)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通知到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
批或者报批工作。职责范围内研究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以及接到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派出所。
(三)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核发户口准迁证的户口,手续和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县(市、区)公安机关报批的户口,应当在接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办理户口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众,不得任意增加审批程序等,不得丢失,损坏证明材料,严禁刁难众。
(三)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出具有权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准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严禁利用办户口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