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家习以为常的事情,⼀深究就发现问题了,譬如“婚假”。假如你百度⼀下,会到相关⽹页约348,000篇,⾥⾯众说纷纭,尤其排在⾸位的百度百科,是这么写的:
舞佳舞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育条例》的规定,职⼯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双⽅不在⼀地⼯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资照发。
皮蛋上有松枝样的花纹还能吃吗试⽤期内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有权享受诸如婚假等法定节假⽇,单位⽆权对你进⾏限制。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期⼀年的,试⽤期最长不超过1个⽉......。
合作编辑者:
aimo725、liudayu234
我不知道aimo725、liudayu234这段⽂字是哪⾥来的,但是在⽹上转载甚⼴,也不知道⼆⼈看没看过《婚姻法》以及《计划⽣育条例》。
1、⾸先是《计划⽣育条例》名称不确切,如果说的是全国性的话,那么从2001年起已经是法律了《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三号),各地是《XX⼈⼝与计划⽣育条例》,地⽅规定不⼀致,不加前缀也不知是何地。
2、其次是《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中根本没有婚假的规定,如上⽂字在这两部法律中根本⽆法到。
QQ鱼查了所有关于婚假规定的法律政策⽂件,把婚假问题作为⼀个专题总结了⼀下,各位朋友可以参考⼀下。由于⽂件内容太多,先把重要的结论抛出来,有兴趣的再看后⾯的具体条⽂。
QQ鱼关于婚假天数规定的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在法律层⾯没有规定,只在⾏政法规和规范性⽂件层⾯。[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不在⼀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注意:婚假天数的规定⽆论是适⽤范围还是具体天数,都存在⼀定问题,⽂件年头⼉太远了,很多具体情况有些不适合了。这⾥说的3天是通常情况的处理。各地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晚婚假天数:全国不⼀致,各地晚婚假总天数(含婚假)通常为10-30天。在各地⼈⼝与计划⽣育条例中有规定,⼤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览表》。
3、注意: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与计划⽣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览表》是QQ 鱼根据⽂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做好计划⽣育⼯作的指⽰》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
⼥24周岁以上⽣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为满22周岁、⼥⼦为满20周
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年满25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24周岁以上⽣育⼦⼥的。
具体条⽂寻踪:
⼀、法律
⼈⼝与计划⽣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三号)
婚姻法中⽆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政法规和规范性⽂件
婚假1-3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地⼯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九五九年六⽉⼀⽇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请婚丧假在三个⼯作⽇以内的,⼯资照发。这个办法试⾏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反映,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职⼯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带来了⼀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三天的婚丧假。
⼆、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的;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起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20⽇ [1980]劳总薪字29号)
QQ鱼提⽰:(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期间⼯资待遇的意见》,其中“⼆、关于事假期间的⼯资待遇”下有如下⽂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作⽇以内的,⼯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作⽇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资。”
三、地⽅政策⽂件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规定的,⼀般在《XX省(市)⼈⼝与计划⽣育条例》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职⼯,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个⽉基本⼯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金贤重 皇甫个体⼯商户的雇⼯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业居民和个体⼯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2003年7⽉18⽇北京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2003年12⽉31⽇上海市第⼗⼆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条国家⼯作⼈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晚婚的,婚假增加七⽇。
国家⼯作⼈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晚育的,男⽅所在单位给予七⽇护理假,⼥⽅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个⽉基本⼯资或者实得⼯资的奖励。实⾏⽣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晚婚、晚育期间⼯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
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与计划⽣育条例(2003年7⽉11⽇天津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条
⿎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五周岁、⼥年满⼆⼗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四周岁以上⽣育第⼀个⼦⼥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增加婚假⼗个⼯作⽇;晚育的妇⼥,增加产假⼆⼗个⼯作⽇。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所在单位可给予⼀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粗盐是什么
晚育并只⽣育⼀个⼦⼥的⼥职⼯,经本⼈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周岁⽌,休假期间的⽉⼯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上年⽉平均⼯资的百分之七⼗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作⽇,护理假视为⼯作时间。”——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2005年9⽉29⽇重庆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九条男25周岁、⼥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满24周岁初次⽣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以下奖励: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资、奖⾦、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单位的⼈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2004年6⽉26⽇安徽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员晚婚的,婚假为⼗五⽇;晚育⼜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产假为⼀百三⼗五⽇⾄⼀百⼋⼗⽇,男⽅照顾假为七⽇⾄⼗⽇。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7⽉26⽇福建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修订)
⽢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五条男⼆⼗五周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晚婚后⽣育或者⼆⼗四周岁以上⽣育第⼀个⼦⼥的为晚育。实⾏晚婚、晚育的夫妻双⽅,享受下列优待:(⼀)国家⼯作⼈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实⾏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护理假15天;
(⼆)农村居民实⾏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两年本村内集体⽣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肃省⼈⼝与计划⽣育条例(2005年11⽉25⽇省⼗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六条职⼯实⾏晚婚的,增加婚假⼗⽇;实⾏晚育的,增加产假⼗五⽇。城镇其他⼈员实⾏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东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7⽉25⽇⼴东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五次会议修订)
⼴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甲天下的意思“第⼆⼗九条男25周岁、⼥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职⼯在24周岁以上⽣育第⼀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资、奖⾦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西壮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2004年6⽉3⽇⼴西壮族⾃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条国家机关⼯作⼈员、企业事业单位职⼯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1年的农村义务⼯;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贵州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9⽉29⽇贵州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作⼈员男性25周岁、⼥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已婚⼥性24周岁以上⽣育第⼀个⼦⼥的,增加晚育产假15⽇。”——海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3年10⽉22⽇海南省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四周岁以上第⼀次⽣育的为晚育。实⾏晚婚的,奖励婚假⼗五天;实⾏晚育的,奖励产假四⼗五天,并给予男⽅护理假⼗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3年7⽉18⽇河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实⾏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个⽉;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11⽉30⽇河南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中国野史“第四⼗六条职⼯晚婚的,增加婚假⼗五⽇,假期⼯资照发。
职⼯晚育的,⼥职⼯产假可以延长⾄⼀百⼋⼗⽇,假期⼯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享受护理假五⾄⼗⽇,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资照发。”—
—⿊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10⽉18⽇⿊龙江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资、奖⾦照发。
接受节育⼿术的,其⼯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资、奖⾦。”——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12⽉1⽇湖北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条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当年村内集体⽣产公益事业所筹资⾦;城镇⽆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
地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7年9⽉29⽇湖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条实⾏晚婚晚育的职⼯,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天;
(⼆)晚育的⼥职⼯,凭《⽣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员,凭《结婚证》或者《⽣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作对待,⼯资、奖⾦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2004年6⽉18⽇吉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天。夫妻双⽅晚婚的,双⽅享受;⼀⽅晚婚的,⼀⽅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产假三⼗天,给予男⽅护理假⼗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资、奖⾦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业⼈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2004年6⽉17⽇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条国家⼯作⼈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晚育的增加产假30⽇,并给予男⽅护理假10⽇。假期⼯资和奖⾦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年满24周岁⽣育第
⼀胎。”——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2002年7⽉29⽇江西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条男满25周岁、⼥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满23周岁后怀孕⽣育第⼀个⼦⼥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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