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问题
从用户号之前绑定的银行卡账号自动划扣费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二、检索分析和结论
1.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要求给付方与收受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根据,即收受方的获益属无因性。
2. 有关系统从用户号之前绑定的银行账号自动划扣了电费,符合常理,且其划扣电费是根据涉案房屋、涉案用户号所进行划扣,合理有据。特定用户号绑定了用户的刘恺威和杨幂同居银行账号,该用户退租后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从而导致该房屋内产生的电费仍从其绑定的账户内进行扣除,上述扣款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案例1、2)
3.有关单位,并无审核实际使用人的责任。有关单位对于原绑定银行账号继续为用户号支付服务费用,本身并无过错,其提供了该王者荣耀雅典娜出装用户提供了的服务。有关单位划扣电费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案例1、3)。
4. 实际使用人是实际受益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应认定为实际使用人取得不当利益,应属不当得利。已经缴费的一方应向实际受益人主张权利。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后收取费用为正常经营行为,非不当得利。(如案例1、2、3、4、5)
周任发三、案例检索情况
1. 张相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供电局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1499号
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埔供电局划扣电费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陈赫舅舅是谁(1)张相华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办理了银行代为划扣电费的业务,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在2017年退租后未注销绑定的账号。(2)黄埔供电局作为有关单位,并无审核实际用电人的责任。异地取消银行卡(3)因此在张相华之后承租涉案房屋的用户或房东没有主动缴纳2019年8月、9月的电费且注销了此前绑定缴纳电费的支付宝账户后,其系统根据涉案用户号绑定的银行账号自动划扣了张相华之前绑定的银行账号,符合常理,且其划扣电费是根据涉案房屋、涉案用户号所进行划扣,合理有据,本院对黄埔供电局的抗辩予以采纳。由
此,黄埔供电局划扣电费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4)张相华要求黄埔供电局向其返还2019年8月、9月的电费共计5636.55元,本院不予支持。若张相华认为涉案房屋、涉案用户号所产生的电费非其使用,其应另循合法途径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5)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张相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2. 胡增民与国网浙江嘉善县供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mc赵小磊: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4735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1)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给付欠缺原因。由此,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要求给付方与收受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根据,即收受方的获益属无因性。(2)本案中,原告胡增民在将涉案硕士花苑房屋出售于案外人周春峰并将该房屋内户号为4515004755的用电户转让给周春峰后,因其未及时前往被告工行嘉善支行办理相关的
撤消委托缴费手续,从而导致该房屋内产生的电费仍从其绑定的账户内进行扣除。(3)故本院认为,被告工行嘉善支行的上述扣款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嘉善县供电公司从产生电费的户号内收取电费的行为也不符合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基本构成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嘉善县供电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也缺乏相应依据,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4)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二被告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实际受益人主张上述电费损失。(5)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胡增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朱俊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3374号
法院认为:(1)被告向涉案号码85×××67提供有偿电信服务,原告向银行申请办理费用代扣代缴业务后,由银行自动按时足额将电信服务费从原告亲属账户内支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取费用时只知道该号码是否缴费及缴费情况,无法辨别款项来源,也不必辨别款项来源。并且,实际生活中缴费人和号码用户不完全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被告不必
也缺乏条件去区分每一个号码的缴费人和号码用户之间的关系。(2)本案的起因在于原告在办理改号、移机业务后,在被告的业务单上有明确提示应及时办理善后的银行业务之情况下,未主动、及时去银行解除代扣代缴业务的委托手续,没有及时停止代扣代缴费用的银行业务。(3)被告对于原告继续为85×××67号码支付电信服务费用,本身并无过错,其提供了该号码的电信服务,但该服务内容及相关权利为案外人张朕名下享有,但张朕可能并未自行支付3820元的电信服务费。(4)原告主要因自身行为失误而继续为原号码支付电信服务费,其最终的不当获益人可能是85×××67号码的新用户(实际使用人)即案外人张朕,也即原告以代扣代缴费用3820元所对应的电信服务内容已然可能被张朕无偿享有、消费,故张朕个人很可能构成不当得利。(5)因被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无额外获取不当收益的动机及目的,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权另行向张朕主张返还上述费用的权利,并依法处理。(6)判决驳回原告朱俊娥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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