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
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
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它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实践中,较多国家程度不同地兼采两者。
邓伦参加过的综艺节目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
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2019辽宁高考分数线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二是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同特定物所规定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张也个人资料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
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实践中,许多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到国内法中,成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原则和重要依据。
2018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由于各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不同,导致国家在主张和行使管辖权方面的重叠或对立。有时对一个事件会出现多个国家管辖权主张并立的情况。这种冲突不仅会在上述几种不同类型的管辖权交叉时存在,而且由于某些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同一种类型的管辖权主张也常常出现重叠问题。如同一行为人在不同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持续行为,导致属地管辖权主张的冲突。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由于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而且其本身也非常复杂,涉及国内法的许多层面,因此,尚没有形成解决或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或制度。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对公海碰船管辖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第7条规定引渡时有管辖权国家的优先权顺序),或协调有关管辖权规则(如1968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但是,这些公约都是就某一事项或范围的某种管辖权进行规定,而且有些公约也没有得到广泛参加。迄今,还没有全面普遍地规范和解决一切管辖权事项的国际条约。
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大量的双边条约,在缔约国之间就某个事项的管辖权作出协调规定(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2条),包括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后通过外交及其他途径的解决。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分布
司法考试国际法命题考点,就其考察知识点分布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家长要对老师说的话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命题考点分布谢容儿微博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卷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
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命题考点分布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天安社永兴四哥个人资料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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