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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0604**
原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所地****。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的员工。
网上填报志愿原告**诉被告**、***(下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两被告
将******房屋清洁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6600元;3、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按月租金2200元计算,暂计至******的租金数额为2200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220元/日的标准自******开始计至被告向原告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至******的违约金数额为****00元;**、判令两被告缴纳****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水电费,具体金额以供电供水部门核算为准;6、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坏沙发一套、丢失电视机柜一张、大床一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00元;7、判令两被告将损坏的玻璃、门窗、衣柜予以修缮,恢复原状;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变更诉讼请求3:因被告在******支付了**的租金给原告,故租金从******起按月租金22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分付水费网上缴费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约》,**承租原告坐落在**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起至******止,月租金为2200元,水电费由**按月缴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约》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等相关**款。且双方对原告提供承租房屋时附带室内物
品清单进行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将承租房屋另行提供给其工作的**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租金则由**转账支付给原告。但自******起,两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至**的水电费两被告也没有缴纳,经原告多次催促下,与原告沟通租赁事宜的**的经理竟然以原告房屋环境不好为由提出不再承租的要求。******,原告与**的经理前往租赁**查看并协商退租事宜。经原告查看,租赁物业在两被告承租期间存在门窗损坏、室内家具丢失、损坏等情况,因双方未能就损坏及室内家具的丢失、损坏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并未收回房屋。至今两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未缴交****-**的水电费,也未将出租房屋在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
原告认为,**承租原告的房屋,双方订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原告依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实际的占有使用,故两被告依法负有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现两被告欠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约》第三点约定,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并按照《房屋租赁合约》第三点的约定“...逾期交租超过**,视为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6600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付的所有租金、水电费。原告在交付租赁房屋时,**是在查验后才签合同、收房,但却在承租期间将原告的房屋损坏(入户门、三个房间门、衣柜、三个房间窗玻璃),两被告在退租时依法应当予以恢复原状,并赔偿因丢失、损坏室内物品(沙发一套、电视柜一张、大床一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充事实:关于涉案房屋被拍卖的事宜,该事宜原告已处理完毕。原告在法院张贴公告后,于******向法院寄出待拍卖申请书,并与拍卖方协商,以另案的拍卖款支付该案的款项,故涉案房屋没有被拍卖,且该案已在**结案。原告与被告于******到涉案房屋查看时,发现大门损坏,屋内的沙发一张丢失、另外两张沙发有损坏,三个房间的洗手间玻璃、衣柜、门窗均有损坏,要求被告把上述物品维修,并清洁房屋后返还给原告。当时被告称回去向负责人请示,故原告暂不收回房屋。**被告回复以房屋现状交还房屋,原告不同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维修房屋内被损坏的物品,清洁房屋后返还给原告,被告同意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原告损失的费用,其余不同意支付。
被告**辩称,1、**才认识原告,**曾在**处担任店长,当时的租赁合同是**与一位*士签订的,并非与原告签订。2、在**当店长时每月准时交租。续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家具部分是手写加上的。3、在**任职期间,**在搬仓库时,对房东的妻子称房屋潮湿,且是把涉案房屋用作员工宿舍,不需要太多家具,故要求搬走部分家具,当时房东称地方小无地方安置,故**把部分家具搬到仓库,现**已把该家具搬回涉案房屋。另涉案房屋的家具已使用超过三年,价款应予以折旧。
被告**辩称,1、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违约一事,与事实不符。被告于******收到法院要求限期(******)搬离公告,并于**2**当日已告知房东,房东也承诺处理,但直到****还在门口贴着。且已挂网拍卖。鉴于此,作为一个在**诚信经营多年的守法企业,本着遵纪守法,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的原则,同时也本着对企业员工负责,为减少对现住员工心理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在疫情期间,会让员工对门店失去信心,员工会认为门店经营状况是否不善,工资是否能正常发放,食宿是否有保障等持怀疑态度。)由此与房东协商退租。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鉴于疫情期间,大家都生存不易的情况下,并未因此追究原告因为自身债务所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和伤害,反而被追究违约,我们深感遗憾。2、关于**租金水电费延迟交付问题(已补缴)被告并非违约,租房4年有余,在疫情最困难的时期,每个
月2200元的房租也从未违约(对标房租已降到1700元左右),此次一直为争取协商退租事宜,争议在于原告拒绝退还6600元保证金、且要求高额赔偿金。就此未达成共识。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已于****补缴上述房租及水电费。3、关于损坏财务赔偿被告认同损坏物品为大床木架一张,组合柜一个,单人简约沙发一张,以上所损坏之物品,被告愿与原告根据市场价值之情况,友好协商赔偿事宜。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实属之不易!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补充,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在拍卖网上挂网拍卖。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涉案房屋拍卖的事宜,但原告均未处理。法院的拍卖公告在涉案房屋张贴近两个月,但原告均未能处理好,故被告才搬离涉案房屋。原告知道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是用于员工宿舍,至于涉案房屋物品是否有损坏,需到现场查看核实。另被告同意以租赁保证金抵扣租金等费用。
鞭长莫及是什么意思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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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租赁合约,证明******,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约,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租赁期限三年、每月租金2200元,水电费由被告向供水供电部门支付,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3、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已向被告催收租金,且已向被告告知涉案房屋拍卖的事宜已处理好。
诉讼中,被告**未举证。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发出的限时迁出公告,证明原告因其它债务纠纷,被法院拍卖涉案房屋,且法院在涉案**张贴公告,责令被告限时迁出涉案房屋。
2、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于******告知原告涉案房屋要被拍卖的事宜,但原告截止至******还没有处理,故被告于******告知原告退租搬离,并希望双方友好协商办理退租手续,但原告明确表明拒绝退还保证金。
3、缴费记录,证明被告已向原告补缴***的房租及水电。
4、**的拍卖公告,证明因原告一直未能解决自身债务问题,涉案房屋已于******挂网拍卖。
**认证:上述证据经核对,真实有效,且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或对真实性未持异议,应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约》,**承租原告坐落在**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起至******止,月租金为2200元,每月交租一次,在****前付清,逾期不交租,每逾期一日,由原告按月租金金额的10%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视**擅自解除合同,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租赁期间,水电费由**按月缴费。室内物品清单:……大床2张、沙发3张、茶几1个、电视柜1个、入墙衣柜3个。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将承租房屋另行提供给其工作的**作为员工宿舍使用。
******,被告向原告发送张贴于涉案房屋门外的**(**)**0604执2062**公告的截图,根据该公告,因原告**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涉案房屋被**裁定拍卖,现责令被执行人及其他使用人于******前迁出上述房屋。原告回复,“帮我揭下来放
在一边”,“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中了,你不需要理会”,“对你的居住没有影响”。****,被告提出,“您这个宿舍确实环境太差了,还有您这个法院判决书到现在还贴着”,“正常退租吧,多退少补”。
******,**在网上挂出上述房屋的拍卖公告,定于******至**在网上拍卖该房屋。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尚欠水电费为484元。两被告同意:以保证金抵扣财物赔偿及清洁费,如扣除后有剩余也不用原告退回。
**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涉案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违约金、保证金。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对此,**认为,涉案房屋被张贴拍卖公告,两被告作为承租人有理由相信原告随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两被告可中止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不构成违约。
原告虽称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以消除被告的不安,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且至租赁房屋被张贴拍卖公告近**后的******涉案房屋仍被挂网拍卖,根据该法第五百二十八**“当事人依据前**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认定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其属违约一方,加上两被告已于***补交了**租金,故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收保证金,显然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柏元崇关于******后的租金。如上所述,原告系违约一方,被告在与原告协商不成后搬离涉案房屋,可视为以行动表明解除合同,则此后的未及时收回房屋及另行出租的房屋闲置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水电费。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人负担,且双方亦确认两被告尚欠水电费484元,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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